【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11]239号【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健全与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共建法治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与海口仲裁委员会研究,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现制订以下意见。
一、健全与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共同解决纠纷,维护市场诚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在健全与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治主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依法支持仲裁并重的原则。
三、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仲裁与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涉及仲裁案件时,充分尊重和遵循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严格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保障仲裁的公正与高效。
四、省高院与海口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交流相关信息,部署总结互动工作,并可确定专门课题进行研究。如遇到临时性的重要议题,双方均可动议召开临时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后,双方可就达成共识之议题形成会议纪要,经高院领导同意后印发全省法院和海口仲裁委员会。
五、省高院应当及时向海口仲裁委员会通报以下事项:(1)涉仲裁的重要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全省法院涉及仲裁案件司法统计情况;(3)重大敏感的涉仲裁案件的审理情况;(4)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仲裁裁决存在的突出问题;(5)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海口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省高院通报以下事项:(1)重要的仲裁工作部署和举措;(2)受理仲裁案件相关形成统计和分析;(3)重大、复杂或影响面广的仲裁案件审理情况;(4)对人民法院涉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六、全省法院与海口仲裁委员会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参加各自组织的工作考察、调研和法律培训等活动,也可共同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学术研讨和培训。法院和海口仲裁委员会应当互相交流各自主办的内部刊物。
在审理涉仲裁民商事案件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全省法院与海口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统一对法律适用的共识。
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尤其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涉仲裁民商事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与海口仲裁委员会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当注意与仲裁机构的工作衔接。在严格依法审查的前提下,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移送的相关事宜。
八、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具体办法,省高院将另行制订。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