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琼高法联[2011]2号【发布日期】2011.05.04【实施日期】2011.05.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非诉讼确认方式,即通过一定的审查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应当始终贯彻依法、便民、效益的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
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为具有给付内容及其他可执行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
四、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沟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构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效机制。
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人员任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联络员。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一般均不少于2人。各法院应当将联络员名单通报给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六、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备案。在此基础上,基层人民法院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
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极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可通知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司法确认工作联络员到场,参与调解工作并对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在调解过程中特别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司法确认的效力,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提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同意申请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全程指导或参与司法确认工作。
十、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一、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十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十三、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共同积极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尽力说服引导其同意申请司法确认,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十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十五、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
(二)双方当事人身份明确;
(三)有明确的确认请求;
(四)确认申请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十七、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人民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八、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法庭为受理和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业务部门。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十九、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听证。
除非当事人同意,听证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形式进行。
二十、听证时,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充分、清晰地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必要时可听取人民调解员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二十一、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人民调解员参与听证的,也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二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具有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二十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十四、人民法院在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十五、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做到受理、审查、确认、送达当日完成。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十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七、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二十八、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九、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十、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纠纷,于 年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XXX(签章)
申请人XXX(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XXX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XXXX)调解字第XX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XXX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书)
(XXXX)调确字第XX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 年月 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件4:
XXX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书)
(XXXX)调确字第XX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 年月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的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