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20〕11号【发布日期】2020.01.09【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并在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一、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的死亡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详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二、试点时间
1.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2.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院通知。
三、试点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律师
附件:《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附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