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琼司通〔2018〕72号【发布日期】2018.05.04【实施日期】2018.05.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立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分管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领导及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分管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的收集、通报和会务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双方轮流召集。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律师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是研究、探讨、分析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案件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协商《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的研究处理;
(二)协商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履职、考核、奖惩等问题;
(三)通报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四)协调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有关事宜;
(五)协调人民监督员参与双方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需要协商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会议召集方应指定专人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会前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联席会议决策效率。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向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上报人民监督员选任、履职、奖惩等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