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人社规〔2021〕15号【发布日期】2021.10.27【实施日期】2021.10.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2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律师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取证指引》(见附件1)开展侦查办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对因证据灭失或受部门职能所限,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体现,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作出说明。
第四条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第五条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已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实际工程量80%以上工程款,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向分包企业、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拨付实际工程量80%以上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视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六条 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案件移送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欠薪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并将行为人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予以记载,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手续,并制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见附件3),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四)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五)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七)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证明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财产情况等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列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必备材料。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见附件3、4)、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案件,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见附件5、6)上签字确认,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予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一)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
(二)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三)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
(四)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五)涉案人员众多的;
(六)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七)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
(八)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
(九)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十)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
(十一)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
(十二)其它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律师
除紧急情形外,协助处理请求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写明协助原因、协助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协助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要认真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对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调查取证困难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填报《关于商请提前介入查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函》(见附件7),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取证指引
2.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4.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5.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6.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
7.关于商请提前介入查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函
8.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9.立案监督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