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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8〕308号【发布日期】2018.08.07【实施日期】2018.08.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裁审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为推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与仲裁互动机制的意见(试行)》(琼高法联〔2013〕3号)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纪要》),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省各市县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不平衡,同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劳动用工领域催生出大量新型用工形式,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多样化、案情复杂化、矛盾激烈化的特点凸显,给裁审衔接工作增加了新的更大的难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深刻理解统一裁审标准、优化裁审衔接机制的现实意义,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律师

二、探索创新,规范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

(一)统一裁审受案范围。为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统一裁审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

(二)统一裁审标准。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审标准,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裁审标准的把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处理。对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按《省联席会议纪要》执行,《省联席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四)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五)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三、统筹协调,建立裁审衔接工作长效机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县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部署总结互动工作,共同研究、分析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形势,探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判尺度、衔接程序等,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联合调研。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重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部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举措;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情况统计和分析;重大、复杂或影响面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重要审判工作部署;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统计情况;重大敏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发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建立裁审衔接联络人制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裁审衔接工作的协调沟通、学习交流、法制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络人应每季度通报一次裁审衔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难点问题,共同推进裁审衔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建立人民法院法官指导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年均100件(含)以上的仲裁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名熟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业务的法官对仲裁机构进行法律指导。年案件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联络人负责该项工作。

(五)建立联合培训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每年举办一至二次劳动人事争议师资培训或远程在线培训,不定期的组织庭审观摩,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六)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维权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律师

(七)严格落实失信联动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形成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配合,明确指定相关庭室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仲裁委员会要以调解仲裁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以效能建设为主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裁审衔接工作的特点、方法、规律,不断充实和完善裁审衔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分管领导负责制,统筹抓好裁审衔接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共同提高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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