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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诉讼费退费有关事项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10.26【实施日期】2021.10.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为人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现将诉讼诉讼费退费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与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缴纳诉讼费用义务,未按期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处理。

二、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于2021年11月1号前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的,请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办理退费事宜。

四、裁判文书生效后,应负担而未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通知及时进行缴纳。

五、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时,向法院提供《退费账户确认书》。当事人应当准确填写身份证息、收款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填写有困难的,可致电管辖法院立案庭或12368咨询。律师

六、代理人应当提醒当事人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准确填写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及时提供《退费账户确认书》。

七、当事人对退费结果有异议或认为退费不及时的,可以向退费法院立案庭反映。

八、当事人在退费过程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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