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律师协会【发文字号】琼检会〔2021〕15号【发布日期】2021.10.19【实施日期】2021.1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律师作用,充分听取律师履职意见,持续做好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
二、全省各级检察院在检察职责范围内依法为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收集证据权、申请权等执业权利提供保障。
三、全省各级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律师来访“绿色通道”,接待律师专门窗口和律师接待室,做好律师来访接待工作,对律师提出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申诉、控告案件,各级检察院在受理后应当立即开展全面调查,依法及时办理,并做好回复答复工作。律师
四、全省各级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师协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认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情况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公检法的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行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五、省律师协会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根据据检察机关工作需求,选派律师参与值班。
六、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加案件公开听证的,省律师协会积极协调安排。参加律师应根据公开听证案件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案件评析、释法说理、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工作。
七、全省各级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简便易行、务实高效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协商见证认罪认罚案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制度的创新模式。
八、全省各级检察院要积极建立检律互督互评工作机制,规范律师与检察人员接触交往。
九、持续推动建立检律同堂培训长效机制。
十、全省各级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海南省律师协会以及所属司法行业机关通报。律师
律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海南省律师协会及以及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十一、建立定期联系会商机制。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检司律三方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相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检司律协作互动中的问题,不断提升协作互动质效。必要时可以就某个专题临时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急需协调的问题。
十二、建立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分管同志组成的协作领导小组。协作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检察院第十检查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局和省律师协会维权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各方指定一人为联委员,负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召集、会议议题协商等确定等工作。
十三、本意见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律师协会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