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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19〕29号【发布日期】2019.02.01【实施日期】2019.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坚定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结合我省立案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努力构建全覆盖、立体化、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模式,公正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是推进司法改革“精装修”,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海南法院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自觉性、紧迫性,持之以恒、毫不动摇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

二、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登记立案流程,不断深化服务职能,公正高效开展登记立案;明确不予登记立案范围,加大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向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权;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满足群众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财产保全和执行提示,促进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完善立案监督和救济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对依法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拖延立案”“年终不立案”“不立不裁”等现象,将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便诉权原则贯穿立案工作始终。

2.不断优化诉讼服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畅通立案渠道,强化诉讼辅导和释明,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广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等,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探索开展涉外诉讼服务,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

3.大力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原则。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多元化解、繁简分流速裁机制改革.推进“诉源治理”,前移工作关口,促进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建立非诉调解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以非诉讼程序解决,减少诉讼增量。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健全特邀调解、法院专职调解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降低解纷成本。完善繁简分流速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4.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原则。加大立案环节财产保全引导力度,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强化执行提示,做好立案信息采集工作,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三、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登记立案服务

1.规范立案流程。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于起诉,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于接收的起诉材料,登记立案时应同步生成电子卷宗。

2.强化诉讼辅导及释明。登记立案时应当提示及指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立案过程中诉讼主张不明确、不正确、有矛盾的,法院应当一次性释明。释明应当坚持中立地位,不得为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

起诉状所列当事人存在错误或不明确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起诉状的瑕疵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按期予以补正。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将真实意思表示陈述清楚以明确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不正确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当事人所提诉讼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人民法院主管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导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融合,推广自助立案、网上立案等便民服务模式,推动形成“网上网下、人工加自助”的立体化立案新格局。积极引导律师、当事人选择自助立案、网上立案等渠道。当事人进行自助立案或者网上立案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上传的立案材料两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直接登记立案。

对预留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的当事人,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实行立案节点信息同步推送。

(二)明确不予登记立案情形

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经审查有证据证明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

对上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面予以释明。通过邮寄送达材料属于上述不予立案情形的,按照原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民事立案适用律师调查令

在民事案件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被起诉人身份信息、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签发律师调查令。指定代理律师可持律师调查令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被起诉人身份信息或案件特定证据。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证人证言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四)促进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

1.加强财产保全引导和执行风险提示。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当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做好立案信息采集工作。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立案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送达地址;保全信息;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五)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

1.推进“诉源治理、深化社会基层治理,法院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旅游度假、土地征收拆迁等纠纷多发领域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派驻人员指导和参与诉源治理工作,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已出现的纠纷形成诉讼。

2.建立非诉调解工作机制。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推介不同纠纷解决程序的优势特点,登记立案前告知群众多种纠纷解决方案和途径,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和解、人民

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法院引入具有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广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委派给调解组织、调解员先行调解。

3.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的统一平台。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以下工作: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的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加强调解指导工作、组织调解员培训。

4.建立健全特邀调解、法院专职调解制度。登记立案后,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应当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诉调对接中心可以在案件分流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推荐适合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调对接中心提供的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

5.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 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6.加强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 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出 支付令。

(六)推进繁简分流速裁机制改革

1.基本原则。以“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原则, 加强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完善速裁程序。

2.案件分流程序。指派专职或者兼职程序分流员从事案件繁 简分流工作,案件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导入不同程序。适宜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应当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 定承办部门。

3.速裁程序。案件量较大的法院可以建立速裁审判组织或速 裁审判团队。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决定适界速裁程序。

4.速裁案件退出机制。程序分流后,发现案件不适宜速裁,

且尚未进入审理程序的,承办法官可以在排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将案件退回立案部门,立案部门进行审核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新的客观情况,导致案件不适宜速裁的,经立案部门审核备案后可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的;被告提出反诉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追加当事人的;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需要公告送达的。除以上客观情况外,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复杂不适宜速裁,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应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七)提升诉讼服务社会化水平

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岗、志愿者服务岗,引入法律专家、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矛盾化解、代理申诉等服务。

不断完善社会化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诉讼服务事务交给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去做。探索将具备市场服务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打字、复印、传真、银行、快递等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加大对市场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群众公开评价制度。

(八)探索开展涉外诉讼服务

主动适应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需要。省高院统一编制中英文诉讼指南,在全省诉讼服务网发布、诉讼服务中心投放。有条件的法院选派英语水平良好的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立案窗口轮值,向跨境投资者开展双语诉讼服务。律师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支持其自愿选择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九)加大立案登记制改革宣传

协调新闻主流媒体,运用法院自媒体、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立案登记制改革要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公开登记立案条件和流程,告知诉讼风险,营造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良好氛围。

(十)完善登记立案监督及救济

L强化立案监督。法院定期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巡查,规范工作人员的登记立案行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可以依法裁定撤销,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法院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到立案信访窗口监督检查,听取意见建议。

2.严肃立案执纪问责。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以案件审理难度大、具有地方敏感因素为由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的;以案件压力大审判力量不足为由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的;以影响年终考核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为由年终不立案、立案后动员当事人撤诉的。

3.完善立案救济。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受诉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立案请求;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四、加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法院要切实把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放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工作大局中,建立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具体负责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事宜。

抄送:本院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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