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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和保障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发〔2018〕7号【发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1.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下称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中央12号文件)以及中共海南省委的相关决定,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确立了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是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和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的客观需要。

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打造业态丰富、品牌聚集、环境舒适、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消费胜地,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人民法院肩负着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2、准确把握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基本理念和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贯彻到海洋生态环境司法工作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47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指明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方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大局,谋划工作,全面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律师

树立新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 司法保障的需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海 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海洋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动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 公平正义。

3、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切 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完善裁判规则,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 防治区域联动机制,通过专业化的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 境,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二、服务和保障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4、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作 用。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海洋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功能,督促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海洋 环境治理体系。

5、树立陆海统筹、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生态环境整体观,

将入海河流污染、海岸工程污染、滨海养殖污染、岸边拆船污染、滨海工业、农业污染、沿海城镇排污等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畅通诉讼渠道,全面加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权,完善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涉海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公基本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推动建立海洋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6、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落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全面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案件范围延伸到入海河流污染、海岸工程污染、滨海养殖污染、岸边拆船污染、滨海工业、农业污染、沿海城镇排污污染等案件范围。完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推动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机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推动海洋环境资源司法机制创新

7、完善海洋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坚持专门化发展道 路,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继续完善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保留或通 过加挂牌子或者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或专门审判团队负责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中级人民法院环境 资源巡回法庭、海□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和三沙群岛人民法院海上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及岛屿审判点在海洋环境审判案件中的作用. 保障法院行使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完善涉海审判机制,推动涉海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协调好海口海事 法院与三沙法院在地域管辖上的分工。持续推进环境资源管辖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跨行政区划江河入海口环境资源案件集中提级 管辖,推进流域协同治理。

8、推动海洋环境货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环境资 源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市判团队审理。充分发挥海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探索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刑事 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部分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案件等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的“三合一”工作模式,妥善协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 行政法律责任,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

9、完善海洋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对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 法,对于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组成多人合议庭审理,尊重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问题的表决权。推动完善环境 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海警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证据提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 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10、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按照习总书 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参与海洋生态环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拓展海洋环境赞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及互访渠道, 积极参与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议,加强海洋环境资源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展示海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 的发展成就。

11、建设专业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努力建设和培养一 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海洋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争取支持,引进国际环境法、国际资源法专业人才,加强对现有环境资源审 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相关知识、外语培训和业务交流,进一步提 升海洋环境生态保护的司法能力。

四、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海洋环境资源案件

12、依法审理海域使用权及涉海洋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

捕捞权、林业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维护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审理涉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促进海洋自然资源有序利用和流转。

13、依法审理涉及红树林、珊瑚礁、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沿海防护林、海岸带、海湾、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海岛保护、重要渔业水域、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现以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发生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

14、依法审理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从严惩处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非法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违法向海域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15、依法审理涉及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造船厂、修船厂,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滨海化工、轻工等工业工程项目,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滨海大型养殖场,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厂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等海岸工程合同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纠纷

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海、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多规合一、陆海统筹、海岸带整治政策落实。

16、依法审理涉及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等海洋工程合同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纠纷案件,有效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17、依法审理海洋生物保护案件,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从严惩处非法猎捕、杀害海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物种多样性。严厉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控外来生物入侵。妥善审理海洋环境污染及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种群关键栖息地案件,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案件,有效保护我国生物基因资源库。妥善审理涉及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海岛资源开发、海水养殖场建设各类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18、依法审理海洋渔业污染、海水养殖污染、海洋公园、海洋牧场建设工程及建设项目污染等新类型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

境,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律师

19、依法审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深 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案件,特别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服务保 障海洋强省建设。

20、依法审理拆船污染和船舶及作业污染案件、海上油污案 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注环境案件,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树立海南良好国际形象。

21、依法审理大气污染、海洋灾害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五、强化组织保障

2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着力强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根据海洋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督促教育干警严守廉政底线,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的海洋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23、坚持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司法的公信力。重大海洋环境案件、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的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判。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案件审理过程、庭审活动一律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一律依法上网公开。

24、完善、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院、庭长要带头审理复杂疑难、新类型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要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审判委员会把关作用。

25、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司法工作,纳入党组工作议程,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工作分工,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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