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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严格执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报告制度和延长审理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琼高法〔2018〕139号【发布日期】2018.06.27【实施日期】2018.06.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法律,切实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报告制度和延长审理期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系列配套制度事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琼高法〔2017〕276号)要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律师

二、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需要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材料应当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三、各级法院要严格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延长审理期限理由的正当合法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报送受理部门。未按照上述意见办理报告、延长审理期限事项的,我院将不予批准,并将予以全省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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