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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近期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及省食品安全办的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厉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司法解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戒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宣传《司法解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宣教工作重点,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要将学习、宣传工作与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组织本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一线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管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要将学习、宣传工作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面向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震慑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结合贯彻《河北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力度。要督促本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线索,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通报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本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跨区域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监督抽检和案件查处信息及工作进展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挂牌督办重点案件,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各方共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合力,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势头。

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监管部门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涉及有关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检验鉴定等工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加强对移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从严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绝不纵容姑息。

四、以贯彻实施《司法解释》为契机,构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司法解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司法解释》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振消费者信心、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以贯彻实施《司法解释》为契机,统筹抓好食品药品监管机制改革和各项监管业务,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监督力度。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努力构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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