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冀财行[2016]51号【发布日期】2016.09.07【实施日期】2016.09.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院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市县法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院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法院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法院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第二章 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并下发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各市、县人民法院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法院建设需要,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由当地人民法院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县(市、区)由所属设区市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申报。
(三)各市、县人民法院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六条 资金下达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各市、县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审核并下达资金指标。
(三)法院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省财政厅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将省财政厅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法院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两庭”基础设施维修;
(二)业务装备购置补助;
(三)办案业务补助;
(四)共建共享项目补助;
(五)市县法院建设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务装备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使用、管理、处置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院建设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法院建设补助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以支持市县法院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市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第十二条 法院建设补助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基础设施维修数量和类型、业务装备数量和类型、共建共享项目完成情况、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法院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法院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支出,专款专用,不得虚假列支,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