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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河北省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6.08【实施日期】2020.06.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9年3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诉求,力促案结事了人和、案结事了政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三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系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过程中,发现因群众不满意、不理解案件处理决定而引发的信访,通过多部门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通过推动信访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系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长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坚持“办信就是办案”,对急需办理的群众来信急办快办,对因案致贫的信访群众,及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律师

案例三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信访案件,接待群众来访,通过与信访人反复多次细致沟通,耐心听取诉求意见,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解决实际问题,成功实现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陈某某信访案

该案系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在承德市围场县某村KTV楼下,因挪车问题,信访人陈某某、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程某发生纠纷,进而互相厮打。陈某某女儿陈某甲、陈某乙赶到现场后,又伙同陈某某、张某某殴打程某。整个过程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2019年6月10日围场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程某立案侦查。2019年7月22日,围场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围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程某故意伤害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拟作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对上述处理情况不服,于2019年8月13日写信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反映其因与程某发生纠纷,双方厮打,造成自己轻伤,要求检察机关追究程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办理过程】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到陈某某来信后,即日将该信件批转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要求:立即将该信件转围场县检察院办理,市院控申部门跟踪、指导、督促信件办理和涉检信访隐患化解工作,立足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妥善解决群众诉求。

围场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转办的陈某某信访材料后,该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指示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把案件办成铁案;同时也要关注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多措并举,妥善解决问题。

围场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程某故意伤害案具体承办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信访人的具体诉求进行综合研判:从办案实际出发,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该案不起诉,陈某某的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可能激化矛盾。

在该案的办理中,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多次过问办理进度并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围场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侦查机关配合,协助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围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求分管副检察长和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与原侦查人员多次商讨矛盾化解方案。围场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多次组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程某故意伤害案具体承办部门充分研究,最终作出可行、有效的“案件处理+矛盾化解”处置方案,并按照预定方案,抓住症结所在,最终促成陈某某与程某于2019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和解。

2019年9月28日,围场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群众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因群众不满意、不理解案件事实而引发的信访,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实现矛盾化解、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涉检信访工作应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立足有效化解矛盾,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答复工作标准,切实将答复工作做好、做细、做到极致。承德市检察机关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中,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引领示范作用,协调多部门沟通配合,同时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案件处理+矛盾化解”的处置方案,推进解决实际问题,引导信访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石家庄纪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该案系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1日22时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村东口向西约30米路北,酒后的被告人甘某某与酒后的被害人纪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厮打,纪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将甘某某左侧额头打伤,二人在一起协商时,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来到现场,双方协商未果,纪某某起身离开,甘某某使用U型锁从身后将纪某某砸倒后,用U型锁又对其头部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多处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18]3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纪某某之损伤属于重伤一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8]临鉴字第C207、C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纪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项二级、一项九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安区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4月23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冀01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发后纪某某未得到甘某某的任何经济赔偿。

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纪某某申请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刑事判决提出抗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答复其不予抗诉。而后,纪某某向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办理过程】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该院第一检察部转来的纪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来信后,立即呈报该院检察长阅批。该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批示由第五检察部认真审查,对急需办理的群众来信急办快办,确保对受害人救助到位,真正做到通过办理群众来信关怀民生,维护稳定,服务大局。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在三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受理回复。经调查核实,案发后,纪某某共花费医疗费111947.11元。纪某某户籍所在地饶阳县某村民委员会及饶阳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纪某某父母均为农民,家庭贫困,收入微薄,纪某某受伤后未得到被告人甘某某任何赔偿,其住院治疗费加之其它花销,致使家中生活十分困难,目前纪某某双目失明后无独立生活能力。申请救助人纪某某被故意伤害的事实、伤情程度及获得赔偿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确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救助条件后,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程序向区委政法委提请审批。在报请区委政法委审批过程中,因救助金数额较大,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动与区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多次沟通,传达高检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的指示精神,汇报纪某某案件的办理过程及调查了解的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争取区委政法委的最大支持,确保救助金及时全额拨付。经区委政法委联席会讨论通过,决定给予纪某某1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并于2019年12月19日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纪某某手中。律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长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坚持“办信就是办案”,对急需办理的群众来信急办快办,充分考虑信访群众实际困难,确保对其救助帮扶到位的典型案例。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收到纪某某申请救助的来信后,及时对申请人给予了受理回复,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加快调查核实进度。在确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救助条件后,报请区委政法委审批过程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持续跟进,主动与区委政法委沟通协调,确保救助金及时全额拨付,努力帮扶救助到位,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信访群众切身感受到了法治温度、检察温暖。

案例三:磁县刘某某信访案

该案系邯郸市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基本案情】

信访人刘某某开办的磁县某酒业经销处与磁县某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磁县某酒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承包合同到期后,磁县某工业有限公司将磁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并公开招投标,刘某某、韩某某等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后由韩某某开办的河北某公司中标,并与磁县某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18年4月1日上午8时许,韩某某组织其公司员工及申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车辆携带物资到磁县某酒厂准备进驻接管酒厂,并在酒厂大门口张贴告知函,要求刘某某退出磁县某酒厂,刘某某以与磁县某工业有限公司有纠纷为由表示不退出磁县某酒厂,并紧闭酒厂大门不让韩某某一方进驻。韩某某一方欲将酒厂电动伸缩门用车向外拉开,刘某某一方上前阻止,在此过程中电动伸缩门被推开并造成损坏。之后,韩某某一方准备驾驶车辆进入酒厂,刘某某及其妻子未某某、儿子刘某躺在车前阻挡车辆进驻,韩某某一方人员遂将刘某某一家从车前抬离,在抬离刘某某时,刘某冲向前阻止并与申某某(法院已判决)等人打架,造成刘某鼻部骨折。经鉴定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损坏的伸缩门门体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80元。

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1、2018年6月29日,被损坏的电动伸缩门门体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468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磁县某工业有限公司工会已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韩某某等人的责任;2、案卷中证据显示,刘某的鼻部伤情是由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殴打所致,申某某对此供认不讳;3、案卷中无证据显示韩某某指挥他人并殴打刘某。据此,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决定。

刘某某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自2019年以来,连续多次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及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写信进行控告,反映韩某某等人为涉恶团伙,对其经营的磁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毁坏,殴打公司人员并寻衅滋事,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包庇等问题。

【办理过程】

磁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刘某某信访材料后,该院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包案,围绕“息诉罢访”这个核心目标,制定工作措施,采取有力举措,力促问题彻底解决。

在办理刘某某信访案件中,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时间召集分管院领导、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和原办案检察官共同研究该案,对案件的关键点充分研判,准确把握该案的定性,认为磁县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由此确定化解该案的重点在于释法说理,了解真正诉求,解决实际问题。磁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主管捕诉、控申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原办案检察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共同做好答复、稳控、息诉罢访工作。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工作制度,并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改变“办理信访案件控申部门热其他部门凉”的状况。该院检察长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疫情期间同信访人刘某某建立了电话热线,承诺24小时接听、疫情好转后随时来访随时接待,耐心倾听信访人的委屈不解和真诚诉求,充分释法说理,积极为其争取减少损失,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分管院领导、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原办案部门检察官,也多次约访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开展释法明理和心理疏导工作,主动了解信访人诉求。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约访韩某某,努力促成双方和解。此外,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还积极帮助刘某某,在其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多次就其案件与法院沟通,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

信访人刘某某最终息诉罢访,并对检察工作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信访案件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是全院性、系统性的工作,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抓手。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在查阅案卷、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基础上,通过听取信访人诉求意见,安抚其对立情绪,针对信访人的不满和疑惑,充分释法说理,争取信访人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查明引发缠闹信访的案外因素,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办访合力,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检察长亲自抓化解、抓落实,多部门形成合力,真正使信访人感到检察机关化解矛盾、执法为民的真心和诚意,引导其理解并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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