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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关于律师在庭审中统一着律师袍

【发布部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9.12.03【实施日期】2009.12.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改善诉讼环境,共树法律尊严,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让律师更加方便的出庭参加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司法局于2009年8月联合发出《关于在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更衣室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前在审判区为律师出庭着装设立了专门更衣室,现就进一步落实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秩序,统一着装。全市律师自2010年1月3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7条、158条、159条之规定,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包括律师袍和领巾)。律师着统一出庭服装: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律师出庭服装应保持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安排,迅速行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不出问题。律师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将此通知传达到本县律师所全体律师,市司法局负责传达到市直所全体律师。全市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负责对出庭律师的着装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未着律师袍的律师有权限制出庭。

三、强化督导,落实到位。为确保此项工作深入落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司法局将联合成立督导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法院庭审过程中律师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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