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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关于市、县两级法院设立律师更衣室情况的表彰通报

【发布部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9.12.03【实施日期】2009.12.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根据《关于在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更衣室的紧急通知》[2009]63号文件,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成专门督导组于10月13日-15日对全市25个县(市、区)法院设立律师更衣室的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法院领导对此项工作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经过两多个月的时间,全部完成了律师更衣室的设立、挂牌和内部装修等工作。其中,定兴县法院在审判区分别设立了男、女律师更衣室,室内配备办公桌椅、洗漱用具、拖鞋等,为律师更衣提供了保障。唐县法院律师更衣室面积约10余平米,屋内有桌椅、床、保险柜、书柜等设施。新市区法院因办公楼拆迁,全院干警临时租房办公,但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条件下,仍挤出一间作为律师机动更衣室,受到了出庭律师的好评。由于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律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抓领导、抓调度、抓督导、抓完善,进一步把律师更衣室设立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为改善诉讼环境,共树法律尊严,统一规范律师更衣室的内部设施,现制定《市、县两级法院律师更衣室内部统一设施六条标准》:①悬挂国徽一枚;②穿衣镜一面;③椅子两把;④暗色窗帘;⑤拖鞋两双;⑥衣架若干;

各县(市、区)法院、司法局要对照《通知》和《六条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律师更衣室,为律师出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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