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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冀高法〔2020〕21号【发布日期】2020.02.24【实施日期】2020.0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 1月1日之后的,适用本方案。律师

二、适用标准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方案。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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