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0.02.10【实施日期】2020.0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积极接受调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说服教育,经劝说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调查。
二、阻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接受调查情节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律师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属于党员公职人员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个人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