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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03【实施日期】2020.02.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预防和制止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法侵害,及时有效保护其人身安全,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邯郸法院审判实践,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实施意见。律师

第一条 本意见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法律措施。

第二条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医疗卫生人员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置身于不法侵害现实危险或可能存在不法侵害危险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微信短信记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并协助申请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地或者结果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禁止请求;

(三)有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并立即开始执行。

第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推搡、殴打等不法行为;

(二)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QQ、微博、邮件等方式对申请人实施骚扰、侮辱、诽谤等不法行为;

(三)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四)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区及其他区域;

(五)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和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案涉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机关、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机关、案涉的医疗卫生机构、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医患纠纷中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其他线索、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无需交纳案件申请费。

本意见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5个样式)

样式一 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X民保令X号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曰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注:申请人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写明名称、住所、统一机构代码,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XXX称:……。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XXX ……。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禁止XXX对XXX实施XXXX不法行为。

二、禁止XXX……。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生效。送后立即执行。

如XXX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XXX

年 月 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院印)

样式二 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X民保令X号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曰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XXX称:……。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XXX ……。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XXX

年 月 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院印)

样式三 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X民保令X号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曰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XXX,性别,X 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曰作出(20XX)X民保令第 X号人身安全保护令。XXX不服,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20XX)X民保令第X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XXX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 XXX

年 月 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院印)

样式四 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X民保令X号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曰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曰作出(20XX)X民保令第X号人身安全保护令。XXX不服,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20XX)X民保令第X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XXX申请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律师

撤销(20XX)X民保令第X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判员 XXX

年 月 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院印)

样式五 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X民保令X号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曰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保令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XXX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XXX不服,于XXXX年X月X曰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20 XX)X民保令第X号民事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XXX申请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XX)X民保令第X号民事裁定;

二、禁止XXX对XXX实施XXXX不法行为;

三、禁止XXX……。

审判员 XXX

年 月 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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