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律师
一、深刻认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增强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
1.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严峻挑战。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准确把握发展大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作出了全力打好打造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增长极、培育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把县域经济和县城搞大搞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四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强化市场思维、开放思维、科技思维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针对性,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加快科学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2.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查处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力度,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加强对涉及金融领域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惩治和预防行业犯罪,促进金融活动规范有序。
3.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等对待、平等保护国有与私营、内资与外资、本地与外来、大中型与小微型企业,依法从严打击盗窃、哄抢企业财产,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绑架、敲诈勒索和伤害企业经营者等犯罪,特别是要注重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为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司法保障。加强对企业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慎重对待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违反财经纪律与经济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在办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拓展服务市场主体的新途径。创新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深入调研各类市场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相关信息的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利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与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资源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合力。
三、推进平安河北建设,为加快科学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破坏活动,坚决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突出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把持资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劳动、恶意欠薪、寻衅滋事等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7.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认真落实“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强化与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信息全面共享、分工配合到位、查处依法有效。
8.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或引发社会矛盾。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拟作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终结审查决定的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平台,合力化解矛盾。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依法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9.进一步深化涉农检察工作。认真总结涉农检察工作经验做法,优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巡回检察等工作模式。严厉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查办、积极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保障中央强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生产经营、农村信贷等领域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对侵害农民工群体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利益行为的支持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0.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园周边等治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服务与管理。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加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有效落实,减少重新犯罪。
11.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文化、廉政文化建设,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结合执法办案,继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五进”活动,创新廉政广告、预防宣传片、公益海报等载体,开展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强化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引导公民参与预防,促进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加快科学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12.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在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3.依法查办权力集中领域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涉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土地审批、城市建设和管理、项目投资、企业注册、税收监管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案件,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14.依法查办资金密集领域职务犯罪。围绕曹妃甸区和渤海新区建设、环京津重点卫星城市和重点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工业转型升级,加大查办发生在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主动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针对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15.依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积极查办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险、医疗医药、教育就业、生态环境等领域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深挖系统性窝案串案,加大赃款赃物追缴返还力度,尽力挽回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
16.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继续推进预防调查,强化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预防水平;搞好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继续深化重大项目建设预防工作,抓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南水北调工程专项预防工作。落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在换届选举中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等,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17.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深化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加强对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部门等外部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办案工作合力。完善执法考评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执法办案考评办法,努力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推动办案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果型转变。
五、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为加快科学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环境
18.强化法律监督,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执法司法公信建设。
19.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刑事诉讼法修改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对刑事刑诉诉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扎实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进一步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把监督重点放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搜查扣押冻结措施等问题上,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落实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和开庭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检察员出庭、量刑建议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完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20.加大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侵害民生民利、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同时,注重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
21.加大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对于行政诉讼申诉案件,注意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促进依法行政。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法向其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22.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快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努力实现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执法动态交流以及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六、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科学发展营造天蓝水清地绿的生态环境
23.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加大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严重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等犯罪,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律师
24.依法查办和预防破坏生态环境涉及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和积极预防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易发多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环境监管、食品监管失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案件,以及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充当“保护伞”、帮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案件等。
25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对企业或个人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针对破坏能源资源、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抗诉。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发展大局而又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的案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
26.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结合重点项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环保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减少潜在的危害环境事件的发生;妥善处理涉及环境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监督纠正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深入企业、农村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企业共建生态文明。
七、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7.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自觉践行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认真执行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办案,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28.着力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和能力。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加强职业管理,全面提升检察干警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29.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高检院、省委、省院制定的实施办法,坚持从严治检,对检察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禁乱扣押、乱罚没、乱处理涉案款物,严禁利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借用涉案单位车辆、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接受涉案当事人吃请,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3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摆到重要位置,健全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法治环境建设中的新问题,围绕检察机关的自身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开展。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省检察机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