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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决定,从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行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电力、钢铁、建材、冶炼、焦化、造纸、纺织、石化、制药、化工、食品、制革、垃圾处理等企业;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十五小”企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六小”企业包括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

(三)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淘汰类污染项目。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水源、土壤、植被受到污染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特别是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中异地非法排放倾倒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六)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使监测设置不正常运行以及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造假的;

(七)废水排放和大气排放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恣意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律师

(八)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环境污染案件违法犯罪人员及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坦白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到案后不如实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环境污染案件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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