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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省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走绿色崛起之路的战略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改善生态环境的热切期待,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省检察院决定,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律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及其背后所涉职务犯罪,促进调整经济结构、化解产能过剩、治理大气污染,为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青水秀的河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有效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推动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树立执法权威,形成跨部门协作配合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良好局面,营造打击和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促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

(四)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三、工作重点

全省检察机关要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开展的“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中确定的三类重点整治行业和九种重点打击对象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惩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犯罪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同时,加大对涉及破坏资源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严肃查处背后的职务犯罪。

四、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工作为期一年,从2014年3月开始至2015年3月结束,分为五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省院于2014年3月下旬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邀请公安、环保、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通过报刊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省院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院实施方案,并做好舆论宣传。

(二)线索排查。要加大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所涉职务犯罪线索摸排力度,多渠道获取案件线索。加强与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联系,检查台账卷宗,了解本地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行政查处、刑事立案等总体情况,掌握相关案件线索。主动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受理线索举报,更加注重对网上涉及破坏生态环境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及时对获取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从中确定一批重点案件。

(三)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期间,省院和各市院要发挥龙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带头查办一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所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监督办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重点案件,分批挂牌督办。对于案情复杂和查处阻力大的案件,省、市院要直接参办、领办,必要时采取提办和异地交办等措施。

(四)加强指导。省院和各市院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深挖窝案串案、开展犯罪预防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要深入研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及时在检察内网上发布所查办的典型案件和调研报告,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省院将根据办案情况评选全省精品案件和优质案件。

(五)总结表彰。专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省院将不定期通报各市工作开展情况。专项工作结束后,省院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童建明检察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由侦监一处和反渎局负责。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此次专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开展专项工作期间,各市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认真履行职责。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侦监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公诉部门要加大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力度,及时提起公诉。预防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民行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各成员处室在积极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及时移送专项工作所涉的犯罪线索。

(三)转变办案方式。把全面收集证据作为侦查工作重心,大力提升侦查工作水平。坚持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工作力度,通过询问相关受害人、知情人,从中发现有关案发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受损状况等情况。针对环境污染犯罪作案手段隐蔽、证据情况相对复杂的情况,可适时运用以事立案手段,在固定部分案件证据后再接触相关犯罪嫌疑人。针对部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损失非物质性、难以量化的特点,要注重搜集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要严格依照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集和审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案件质量。

(四)注重协调配合。主动加强同法院和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良好的互信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跨部门协调联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及时掌握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查处情况,监督有关执法部门及时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涉及的失职渎职案件。检察机关也要及时将发现的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移交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

(五)重视舆论宣传。依托12309举报热线,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等多种渠道宣传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工作部署和取得的重大成果。今年“举报宣传周”要将破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作为重点内容,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提供相关犯罪案件线索,形成打击和遏制生态环境犯罪的社会氛围。

(六)做好信息反馈和专题报告工作。各市院要及时总结分析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省院。2014年4月10日前,上报市院《实施方案》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同时上报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从2014年5月起,每月5日前相关处室对口上报《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统计表》,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和专题调研报告随时报送。2014年9月30日前,专项工作办公室报送专项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2015年4月5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体情况报告。

附件: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

三类重点整治行业和九种重点打击对象内容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开展的“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中确定的重点整治行业和重点打击对象如下:

一、三类重点整治行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非法排污、超标排污、 恶意排污的电力、钢铁、建材、冶炼、焦化、造纸、纺织、石化、制药、化工、食品、制革、垃圾处理等企业;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十五小”企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六小”企业包括: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

(三)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淘汰类污染项目。律师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水源、土壤、植被受到污染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特别是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中异地非法排放倾倒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六)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造假的;

(七)废水排放和大气排放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恣意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

(八)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保、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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