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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10.21【实施日期】2015.1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更好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律师

一、深刻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

1.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是河北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为我省参与区域功能重构、世界级城市群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提供了广阔平台,极大地拓展了河北发展空间。全省检察机关要解放思想,奋发作为,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2.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把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根本目标,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

--坚持把围绕“三区一基地”建设开展检察工作作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准确把握河北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功能定位,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服务和保障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坚持把正确的发展理念和司法理念作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遵循,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观,深入实施“政治建检、业务立检、公信树检、素质兴检、科技强检”总体工作布局,进一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

--坚持把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司法办案作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途径,依法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司法办案力度,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坚持把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办案方式方法作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实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妥善把握办案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坚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能力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作用。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投入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策划实施的分裂破坏、暴力恐怖等活动,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4.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在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腐蚀拉拢、“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着力加强诉讼活动监督。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机制,重点解决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着力推进久押不决案件清理,着力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等问题。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6.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健全和落实法律文书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网上信访与举报电话平台、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加强初信初访办理答复工作,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着力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建设顺利推进

7.依法打击各类危害重点项目建设的犯罪活动。围绕综合交通体系和航空、港口、陆路物流枢纽以及物流园区、商贸物流综合体建设,依法打击强揽工程项目和强行装运卸载、强买强卖、哄抢或毁损、盗窃项目建设材料,以及在项目建设工地寻衅滋事、阻挠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犯罪活动。

8.积极查办危害项目建设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利用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实施的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严厉查处项目建设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

9.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风险隐患,加强事先研判,开展预警预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切实发挥监督、教育、保护等预防职能作用。

10.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工程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机制,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与当事人面对面说理,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平台,合力化解因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安置、利益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着力服务企业发展,保障产业转型升级

11.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和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力度,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推动形成统一透明、诚信有序、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

1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进京津技术成果在我省孵化和转化。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在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京南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区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分配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促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13.依法打击和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加强对涉及金融领域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惩治和预防行业犯罪,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正确把握企业融资的法律政策界限,促进金融创新,拓宽符合条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

14.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和保障外资入冀、央企入冀、民企入冀战略,同等对待、平等保护国有与私营、内资与外资、本地与外来、大中型与小微型企业,依法从严打击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绑架、敲诈勒索和伤害企业经营者等犯罪,特别是要注重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15.积极提供涉检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在重点园区、项目建设基地设立的派驻检察室作用,积极为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园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提供预防教育、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涉检法律服务。

五、着力服务新型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6.依法惩治城乡建设领域犯罪活动。积极查办和预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环节的职务犯罪,保障和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城镇化建设、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侵吞国家建设资金、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17.严肃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集中开展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突出查办扶贫开发、医疗救助、低保政策落实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保证扶贫措施落实到位。认真研究京津两市的县区与我省贫困县开展对口帮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8.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涉农惠民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深化涉农检察工作,坚决惩治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吞骗取民生资金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六、着力服务生态环境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19.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利剑斩污”等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排污、偷排偷放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

20.依法查办破坏生态环境涉及的职务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以及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充当“保护伞”、帮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犯罪等,促进强化环境监管。

21.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对因受到环境污染损害而提起诉讼的企业或个人,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发展大局而又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的案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2. 加大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力度。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省法院沟通协作,积极探索设立环保类案件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

七、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效果

23.注重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既始终把握法治原则和法律底线,对危害改革发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注意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创新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和政策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审慎处理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

24.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坚持司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在具体司法办案时要讲究司法策略,把握办案时机,注意加强与涉案单位、主管部门沟通,做好衔接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和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秩序,防止因司法办案不当影响企业发展。

25.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律师

26.健全完善司法办案工作机制。深化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贪渎并查”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等,修订完善科学的司法办案考评办法,努力优化办案结构、扩大办案效果,推动办案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果型转变。

27.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高检院、省院制定的实施办法,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等各项办案纪律和规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服务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28. 加强对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组织领导。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战略性任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29.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深入推进科技强检战略,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提高检察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30.加强检察机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讲好检察“好故事”,唱响检察“好声音”,弘扬检察“主旋律”,传播检察“正能量”。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的关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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