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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河北省委员会、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26号【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安全,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等九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律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开展专项行动和建设“平安河北”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综合管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巡查指导率达到100%;辖区内三级医院警务室设置覆盖率达到100%,其它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积极争取设立警务室。

(二)健全完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畅通投诉通道,医患沟通机构设置覆盖100%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台账,对患者投诉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反馈;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努力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100%县级行政区域,人民调解组织做到机构、办公场所、经费、人员独立;加快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专项行动结束时,力争实现全省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

(三)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实现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同时,监控范围和监控时段要达到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1.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公治〔2014〕12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焚烧纸钱、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公安民警到场后,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坚决予以驱散,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生的打砸医疗机构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迅速组织足够警力控制现场,坚决果断制止;对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依法严厉打击处理“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摸排、深挖幕后,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纠纷,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4.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5.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出现伤医、辱医事件或苗头,医院要迅速反应,保护医务人员,终止伤害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严惩,并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强警医联动,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强化全院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3〕2号)要求,健全保卫队伍,强化人员培训,装备防护器材和安全保险装备,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要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构建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2.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要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并做好巡查记录。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3.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有关部门要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进行梳理和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部署落实管控措施。医疗机构要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保卫部门要第一时间到场进行控制,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警,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级以上医院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实战演练,通过演练查找预案和实战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此提高医疗机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5.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开展初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通过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专项行动末期,再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医院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省创建平安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问题较为突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法制体系建设。目前,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正在组织专家着手起草我省医疗纠纷调处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要抓紧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2.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院内纠纷调解处置制度和预案,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台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到事事有登记、事事有反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要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力争到专项行动结束时,实现我省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同时,承保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3.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医疗机构要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与媒体沟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防止炒作和渲染,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次生事件发生。

3.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要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加强网络媒体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开展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四、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1.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同时,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秩序持续好转。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各地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监等部门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抽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集中整治情况,开展不力的将全省通报。律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或机制,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各地要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列入到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考评力度。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者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进行约谈。要贯彻落实《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法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履行一票否决权制。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创建“平安医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部门间要加强密切配合,深入研究涉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综治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尽快侦破,依法处置,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起诉、审判。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对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相应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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