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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3.20【实施日期】2008.03.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7月1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深入把握其精神实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条例》遵循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就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机关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全面体会立法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共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律师

二、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条例》对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广大群众的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物质保障体系,积极督促各市、县依照《条例》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助,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大力推进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延伸,更好地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善便民措施,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广大贫弱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体系,依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

法律援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标准按《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06〕18号)执行。

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及本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选择较高素质的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辩护等工作。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向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刷的公函和文书。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好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要积极支持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配合,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机构已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持律师执业证或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给予配合。律师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又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强力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机关等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责任,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互商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努力促进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为构建“和谐河北”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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