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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石家庄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检院党组会关于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省会“4+4”现代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就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深刻阐释,突出强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11月6日,张军检察长主持高检院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会议强调,“三个没有变”既是一次重申,又是一次动员令,关键在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认真总结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

要转变司法理念,坚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一)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犯罪,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为重点,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积极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依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走私、偷税骗税、金融诈骗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功能,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标准,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和制止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

(四)加强涉企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的强制措施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民营企业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线。在办案中,要注意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即经营活动中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社会危险性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保障不起诉权的依法、规范行使,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二)积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做到执法考虑发展、办案想到稳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对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案件,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对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案件,要举一反三,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严格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坚持谦抑性原则,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具体措施的采取必须综合考量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坚持“三个慎重”,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努力做到党委认可、企业满意,真正做到创优环境与打击犯罪相结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规范办案行为。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必须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做到“三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违纪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带出铁的队伍。律师

四、积极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努力提高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结合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省会“4+4”现代产业发展等中心工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结合点。各基层院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意见,统筹协调、组织指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针对民营企业在参与竞争中存在的行贿、用钱开路、权钱交易和个别企业人员公私不分、损害企业股东权益等问题,结合查办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以及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通过开展预防咨询、预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告知民营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服务园区平台作用。落实好打造“三个平台”、建立“四项机制”、做到“五个到位”的工作要求。“三个平台”即“沟通互动平台”、“法律体检平台”、“解答难题平台”;“四项机制”即检察长联系企业机制、检企联席会议机制、检企联络员会议机制、定期送法入企机制;“五个到位”即法律宣传到位、警示教育到位、执法办案到位、检企对接到位、服务载体到位,真正放下架子、俯下身子、面对面服务。对发现的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家强化法律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努力做到服务企业“零距离”,确保派驻开发区检察室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为打通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最后一公里”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学习研究,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用好检答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相关执法司法标准,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服务省会“4+4”现代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学习园地、邀请专家辅导、心得体会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办案人员对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认识,提升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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