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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院五起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7.16【实施日期】2020.07.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王某等恶势力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白某、李某(三人均为成年男性,无业)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替某中学学生摆平事端、解决纠纷为由,向该校学生收取“保护费”。三人以李某住处为据点,将该校个别学生发展为“小弟”,再由“小弟”向本班其他学生收取“保护费”。三人以白某所建的QQ群为联络平台,通过此群拉拢“小弟”,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并布置收费任务,以达到管理控制“小弟”的目的。此后“小弟”每天将收取的“保护费”上交给王某等三人,若未收齐,“小弟”只能本人支付补齐,若还未达到标准,三人则会采取在众人面前辱骂、殴打、恐吓等方式教训“小弟”。长期以来,十余名“小弟”均因达不到要求而多次受到三人的暴力侵害。据统计,王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向该校未成年学生索要“保护费”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廊坊市某县检察院依法批捕、起诉王某等3人,并引导公安机关补证。经审查查明,以王某为首的三人犯罪团伙,经事先预谋多次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向该校多名未成年学生索要“保护费”,引起该校学生恐慌,其行为特点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构成条件。该院以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成年人针对众多未成年人实施恶势力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认定该犯罪团伙为恶势力犯罪组织,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律师

检察机关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因此案对其学习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向该校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法治教育、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判断是非能力弱等特点,以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其作为犯罪工具,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财产权益,也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此案依法从严指控,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坚决予以依法严惩的态度,有效遏制恶势力犯罪荼毒未成年人。

房某某猥亵男童、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房某某(案发时49周岁,离异,无业),为满足性刺激,经过“事先踩点”“乔装打扮”,故意选择在凌晨时分潜入我省某市三县10余所乡镇中小学,通过破坏宿舍门窗、溜门等手段进入男生宿舍,对正在熟睡的男同学以搂抱、亲吻、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公开进行猥亵,甚至对多个学生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猥亵行为,共计作案11起,受害学生多达40余名,一度给周边多所学校师生造成严重心理恐慌。2018年8月,公安机关经DNA比对,抓获房某某。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除侦查机关查明的猥亵男童的犯罪事实外,房某某还存在强制猥亵已满十四周岁男生的犯罪事实,涉嫌强制猥亵罪。同时,结合最高检发布的齐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42号)指导性案例,依法认定房某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等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并依法向法院指控,建议从严惩处房某。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检察机关总结该案发生的原因,针对该类案件存在的校园安全隐患等问题向教育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并联合教育部门在全县中小学开展了“校园安全大排查活动”,进一步解决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漏洞,确保了“校园里的安全”。同时,针对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男童性保护”缺失问题,开展了男童性保护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近些年,由于女童被性侵案件多发,家长、学校、社会对女童性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对男童的性保护意识却略显薄弱。

此案被告人房某某专门针对男童实施性侵害,作案次数多,侵害学生多,时间跨度长,作案地域广,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引起当地民众的心理恐慌。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样,都是丑恶的罪行,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性自由等人身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借由此案,呼吁全社会重视男童性权利的保护。

贾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某校高中生贾某某(男,16周岁)与何某某(男,15周岁)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各自联系好友(均为未成年人)参与打架,何某某一方手持空心管等工具将贾某某的右眼眉弓处打伤,贾某某拳打脚踢中打伤何某某右脸部。贾某某、何某某伤情均为皮外伤,放弃做伤情鉴定,案发后双方和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唐山市某检察院依法对贾某某等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六个月的考察帮教。

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原因,并结合青春期生理特点,制定了精准帮教方案。组织5名涉罪未成年人和家长在观护基地进行了国学与法学并融的帮教培训。从孝道入手,学弟子规,听法治课,接受心理学老师辅导,孩子们与家长同吃住,每天互诉心里话,畅通了亲子间的沟通渠道,改善了亲子关系。经过五天六夜的封闭式帮教,5名涉罪未成年人从开始的麻木参与,到主动改变,“问题男孩”完成了人生第一次蜕变。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期间,有2名被帮教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报名成为防疫志愿者,积极参与防疫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几名涉案少年正处于青春期,逆反心理明显,与父母关系紧张等情况,创新帮教措施,实施个性化帮教矫治。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采取国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帮教模式,对家长和孩子进行封闭式集中帮教培训,讲授涵盖“孝道”等优秀传统文化、法律常识、心理学亲子沟通等知识,引导家长和孩子反思自身问题,重构家庭教育模式,改善亲子关系,从而提高帮教效果,从源头上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

史某某索要抚养费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女,2岁,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给史某某断乳后外出,对史某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史某某生父起诉其生母索要史某某抚养费,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案件后,沧州市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到史某某居住地开展社会调查,核实了史某某被抚养的情况,经审查决定支持起诉。

2020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法院送达了支持史某某起诉索要抚养费的《支持起诉书》,并经某县人民法院同意后参与庭审活动,助力未成年人依法维权。

2020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史某某生母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6000元。

【典型意义】

未检检察官既是国家公诉人,也是国家监护人,更是儿童权利监督人。本案中,检察机关改变传统民事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通过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主动维护幼儿权益,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民事保护工作的职责定位和价值追求。律师

诉前检察建议促《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办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邯郸市某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时发现,该县某医院存在有偿为该案被告人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该地区医疗卫生系统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对病历和孕产妇信息没有做到深入鉴别真伪,只是在流程上进行监管;部分医护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伪造病历,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主要做法】

检察机关向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加强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监管的实质化,建立完善的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管制度。二是加强妇产医院医护人员及《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人员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医护人员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三是对涉事医院进行整顿,完善医护人员管理制度。

该县卫健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成立调查组对涉事医院深入调查,责令该医院做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对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纠正违法违规操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监管流程。通过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在产科门诊、产科病房以及产房等重点部位设置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做到人、证相统一。通过签订责任状,将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伪造病历、办理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充当了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儿童的“帮凶”,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了“掩护”,增加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一定程度上阻挡了被拐儿童“回家的路”。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发挥社会治理职能,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管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促进医疗机构深层次治理,切断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途径,有利于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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