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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中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6.01【实施日期】2020.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近年来,邢台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大力推动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正告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引导法定抚养人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01 黄某、许某、谷某等十人强奸、强迫卖淫案

【基本案情】2018年,黄某、许某、谷某将姜某某(2005年出生)从家中诱骗出,将其带到南宫市靳某经营的KTV歌厅,并强迫、殴打姜某某在歌厅内卖淫,歌厅人员非法拘禁姜某某十天,期间强迫姜某某两次卖淫。2017年黄某、许某等以找工作为由,在威县诱骗3名未成年少女到靳某的歌厅,强迫三人签“出台(卖淫)”合同从事卖淫活动。三人同马某某(2004年10月16日出生)趁看守不严逃离歌厅,靳某随即通知黄某等寻找四人下落。找到四名受害人后,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还强迫马某某签“自愿出台(卖淫)”合同,并强行将马某某带至威县许某的出租屋,当天晚上李某、谷某在征得许某的同意后,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该团伙以类似手段共作案七起。律师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某、许某、谷某等人诱骗、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其中有2人不满14周岁)到歌厅进行卖淫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恶劣;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他九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点评】该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彰显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意志。

02 温某、景某等二十七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温某依仗家族势力吸收在校学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所谓的“黑衣社”,以温某为首,张某、田某等人为骨干,通过收取保护费、为拆迁工地“站场”等行为,为该团伙谋取活动经费。该组织成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在家中常备有砍刀、镐把等凶器,动辄纠集二三十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民警阻止时还殴打民警。温某、景某、徐某还共同开设赌场抽头。该团伙共作案八起。

【裁判结果】温某等公然挑衅法律,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影响极其恶劣。该团伙中有十七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中四人在四起犯罪中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判决:温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他二十六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罚。

【点评】本案中以温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引诱在校学生参与多种违法犯罪,将恶势力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校园。他们打起“歪主意”,专门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瞄准了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肆无忌惮,使未成年人沦为了恶势力犯罪的挡箭牌。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的性质,比成年人犯罪更加恶劣,危害性也更大。司法机关重拳出击,坚决遏制恶势力向校园蔓延。

03 赵某、殷某、韩某等二十人抢劫、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18年一天,殷某将被害人申某约至一公寓楼。随后赵某、刘某5人进入房间,赵某等人以申某与殷某发生性关系为由,殴打申某并强行向其索要赔偿。申某被迫向赵某转账5000元后,才被放走。该团伙以类似手段共作案十三起。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以“仙人跳”即由女同伙勾引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同伙以陌生男子与其女友发生性关系为由胁迫对方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方式,纠集韩某、刘某等十八人交叉参与作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方式口头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18人中11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中8人为在校大学生、1人为中学生。判决:赵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点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11名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和原生家庭有直接关系,父母外出打工,孩子无人看管或是交了不良的朋友被带坏,以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都是原因。法官提醒家长,不能忽略对孩子的教育,教育也不只能论学习成绩的好坏,要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防止孩子走上歧途。

04 张某、杨某等十五人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与杨某等因为恋爱问题发生争执,杨某、曹某等人动手殴打了王某等人。后双方被学校保安驱散。事后,曹某、张某二人相约第二天中午继续打架。当晚张某联系马某等人到学生宿舍串联准备次日打架。被告人杨某等人也在宿舍商议次日如何打架,并购买打架用工具。次日上午双方近二百人陆续到学校操场打架,后部分人员在校外继续打架。

【裁判结果】张某、杨某等十五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点评】“哥们义气害死人”,在本案中参与打架斗殴的有近二百人,其中多数人相互并不认识,也不知道为什么要去打架,只是因为“哥们义气”跟风,结果触犯了刑法。杜绝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防范学生“无知者无畏”,加强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

05 田某某猥亵儿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自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网络、手机或者男孩的介绍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孩联系后,在田某某的家中、宾馆等地方,以利益为诱惑,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孩共计四十七人。通过QQ向顾某某等人介绍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男孩供其猥亵,并收取费用。在猥亵过程中田某某自己或者让其他在场的男孩录制猥亵儿童的视频,并通过QQ向王某某、卫某某等人出售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田某某猥亵或者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男童给他人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在猥亵儿童过程中录制视频,并通过网络贩卖牟利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点评】田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时,多个孩子同时在场,不但侵害了被害人隐私权,同时严重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期间个别未成年人为了获取利益而主动联系接受猥亵,还有孩子介绍小伙伴给田某某猥亵从中牟利,其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田某某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决心。

06 程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2018年冬天,被害人赵某某(2006年7月出生)和同学马某某一起在学校门卫室看电视,保安程某强行将赵某某抱坐在腿上,程某将手伸进赵某某衣服内摸其胸部和下体。第二天赵某某和徐某某去门卫室找小太阳取暖,程某先将徐某某抱坐在腿上,摸徐某某胸部,在徐某某挣脱后,又将赵某某拽坐在腿上,摸赵某某胸部和下体,赵某某挣脱后和徐某某一起离开门卫室。后被害人告知家长及时报案。程某共作案五起。

【裁判结果】判决: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点评】本案系在校学生案发后及时告知家长报警,这不仅源于被害人对自己生理的认知,更得益于法院开展普法教育。法院适时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课堂普法等活动,增强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体现。本案也警示了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生理等常识教育。

07 赵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赵某某(女,16岁)系亲叔伯兄妹。赵某某自幼丧母,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于2019年1月将赵某某寄养在赵某家中。期间,赵某多次半夜溜进赵某某的房间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判决:赵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

【点评】本案被告人因被害人在其家寄养,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心理,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罪,道德沦丧、性质恶劣。赵某性侵被害人,颠覆了被害人对基本的亲情、人伦的认知,使其身心健康遭到了不可磨灭打击。该案警示社会要特别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对于这些特殊群体,负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应积极承担责任,给予其更多的关怀和呵护,学校和社会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扶,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平安、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08 高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高某路过某村麦地时,发现有一小男孩(被害人王某,案发时11周岁)在麦地放风筝,高某见该男孩相貌与曾经殴打过自己的一名男子相似,于是高某怀疑该小男孩系打人者的儿子,随起报复之心,上前将王某推倒后掐其脖子意欲将王某掐死,王某挣扎并大声呼救,高某因害怕呼救声引来他人故而松手,王某趁机逃脱。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采用掐被害人脖子的方法,意在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的反抗及大声呼救,引起被告人害怕,使其被迫放弃犯罪构成未遂。判决: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为泄私愤,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类案件应从严惩处。该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警示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

09 李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孙某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孙甲由孙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30元,并判决李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可以探望孙甲,暑假可接走居住20天。李某支付了两年抚养费后因孙某不让李某探望孙甲,故李某停止支付了抚养费。后李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望孙甲。孙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应支付的抚养费。2018年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孙甲的抚养权。律师

【裁判结果】孙某共有三次婚姻。孙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育有一子,孙某需支付抚养费。孙某与第二任妻子李某育有一女孙甲。孙某与第三任妻子张某又育有一子需要抚养,而李某现未婚,没有抚养的孩子,有固定居所,愿意抚养费自理,且李某父母愿意一并照看孩子。判决:一、孙甲由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担。孙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孙甲送至李某处。二、将孙甲送由李某抚养之日起,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孙某可以探望孙甲,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前孙某将孙甲接走,次日下午5点前送回;每年寒、暑假可由孙某接走居住,其中寒假居住10天、暑假居住30天,期满后送回。

【点评】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子女生理和心理需求等因素,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该判决还确定了具体且便于实际操作的探视时间及探视方式,有利于双方履行,减少了次生矛盾的发生。另,父母不能因为另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而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10 何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李某与何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子李甲由何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李甲姓名于2016年变更为何甲。何甲曾于2019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李某已通过法院支付李甲抚养费至2019年8月份。2019年9月何甲起诉要求李某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每月300元抚养费确已无法满足何甲日常生活、学习等必要消费性支出需求,应予增加。判决:李某自2019年9月起每月1日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50%给付何甲抚养费,至何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点评】固定数额的抚养费随着经济发展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另行起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采用浮动式抚养费给付方式,既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又便于双方履行,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是邢台法院创新家事审判的有益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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