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10.21【实施日期】2021.1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与高某、李某某、北京某商贸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
【简要案情】
北京某商贸公司与高某、李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高某、李某某。合同签订后,高某、李某某欠付北京某商贸公司转让股权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共计约231万元。高某为减轻其还款责任,私刻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还款担保书,以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的名义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北京某商贸公司依据还款担保书将高某、李某某、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及小井铁矿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诉讼中,高某提供了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及小井铁矿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其上的盖章亦为假公章。法院依据上述文书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高某、李某某、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分四次支付北京某商贸公司股权转让款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不服该调解书,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撤销该民事调解书,驳回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与小井铁矿的再审申请。
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査一起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时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派员参与案件审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办案,通过依法调取法院卷宗、复印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等方式,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权。最后查明,高某、李某某使用其私刻的申达公司公章,虚构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为高某、李某某欠付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还使用盖有虚假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表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参与民事调解,在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对诉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北京某商贸公司达成了由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与高某、李某某共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调解协议。该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北京某商贸公司要求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本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商业活动秩序的虚假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的司法担当。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本案中,检察机关从解决民营企业的实际问题出发,“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及时启动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程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成功挽回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高达200余万元,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也提示广大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提高警惕,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配合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和防范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张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简要案情】
陈某某与赵某某、段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段某某向陈某某借款600万元,涞水某运输公司、赵某某、河北某燃气公司、张某某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其中张某某以自有房屋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赵某某、段某某到期未按约还款,陈某某伪造张某某的《房屋他项权证》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陈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陈某某依据该裁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某某用于抵押的自有房屋。张某某以未向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为由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某异议申请。张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初步审查发现陈某某所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与张某某所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存在较大差异,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法采取调取、查阅案件卷宗,走访相关部门等调查措施,对张某某提供的《保定市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进行审查核实,发现《保定市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系赵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时,张某某为赵某某提供的抵押担保,与本案赵某某、段某某向陈某某的借款无关。从而确认本案中的《房屋他项权证》是陈某某伪造的。此外,发现中级法院在裁定驳回张某某执行异议中关于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年9月,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及时纠正了错误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
仲裁作为一种兼具“私权”与“准司法”的特殊纠纷处理机制,其价值在于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及效率相统一。虚假仲裁的出现破坏了仲裁的价值追求,损害了仲裁和司法秩序,造成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对虚假仲裁进行监督,修正了受损的法律关系,维护了司法公正。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部门的配合,主动核实张某某向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保定市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涞水县《房屋他项权证》,确认虚假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骗取仲裁裁决书的行为。最终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法院撤销依据仲裁作出的相应的执行裁定,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仲裁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案例三:某保险南皮支公司与某保险河北分公司刘某、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虚假诉讼案
【简要案情】
舒某驾驶魏某所有的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魏某的车辆损坏,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一方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某保险南皮支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魏某将其事故车辆以3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某汽车维护厂,该厂委托律师崔某以魏某的名义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保险南皮支公司和某保险河北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并提交了某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
南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某保险南皮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某保险南皮支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发现,法院案卷中起诉书上魏某的签名是机打的,魏某在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前后笔迹不一致,且未参加诉讼。案涉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机构不具有保险行业评估资质。评估是公安交警大队自行委托,没有当事人申请,合法性存疑。经向税务局机关调查核实,评估所依据的拆解费发票是某汽车维护厂虚开的发票,证实了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通过询问魏某及其代理律师崔某,查明起诉书是由律师崔某所写,上面的手印也是其所摁,魏某对该案整个诉讼过程完全不知情。经向法院、县财政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查核实,得知该案执行款由律师崔某领取后直接背书给某汽车维护厂。
检察机关核实情况后,于2020年5月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1月,法院裁定再审后,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魏某的起诉。同时,对公安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律师崔某等涉嫌违法违纪,以及一审卷宗中送达凭证涉嫌伪造等情况,及时反馈并移送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均机动车持有量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疏忽或不谨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本案例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牟取不当利益。检察机关敏锐发现起诉书中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步步揭开虚假“面纱”,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有力地打击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提升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未能审慎地处理自身权益,而是将事故车辆直接卖给汽修厂,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广大交通活动参与人也应该引起警示,合法审慎地处理自身财产和权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