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检察院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省检察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检察院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共河北省纪委派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以下简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局长、担任其他职务的党组成员。
第六条 检察长统一领导省检察院工作。其他院领导协助检察长工作,并实行分工负责、协作制度。
第七条 常务副检察长负责省检察院常务工作,并分管有关工作;其他院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检察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省检察院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实行AB岗制度。检察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检察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按照AB岗制度由相关院领导代管。
第九条 省委、高检院有关领导和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参加;分管院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的,由AB岗相关领导参加;相关领导也不能参加的,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院领导参加。
第十条 检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干部按照具体分工,协助院领导工作或分管有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关检察工作的长期规划、重大措施、重要会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重大案件、经费预决算、大型项目、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分别提交省检察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提请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本院其他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法律问题的,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省检察院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省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按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业务问题。检察委员会会议,根据《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主要处理和解决省院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省检察院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以及机关会议,按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当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以省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在报院领导签发前由办公室核稿;重要文件、重要制度性规定和分管院领导在全省部门会议上的讲话要报经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级检察院来文应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事项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改进文风,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
第二十三条 一个部门只能在检察专网办一种信息交流栏目,并在办公室备案。编发信息要严格审批。各部门所编信息要严格控制发送范围,除办公室代院编发的《河北检察简报》、《冀检办通报》外,一律不得直接上报高检院、省委和有关领导同志。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中央、高检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中央、高检院、省委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涉及检察工作的,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省检察院作出的决定、部署,机关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工作作出的长期规划、部署,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等,要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高检院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局长、担任其他职务的党组成员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本部门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对于各部门请示报告的事项,院领导审阅后应当及时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出差或休假,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他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干部出差、休假或请假,应报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来人报告、因公外出报告、参加培训报告等事项,按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检察院国际合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因公出访和培训计划,经检察长批准后,报高检院、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各执法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上级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保障各项禁令规定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推行网上公开、网上查询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要把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第三十五条 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执法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作风
第三十六条 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检察院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规定,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更新,做遵纪守规、学习钻研、扎实工作的表率。
第三十七条 省检察院领导要坚决执行省检察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检察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检察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检察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检察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 省检察院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调查研究后,应及时写出专题调研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检察院领导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严禁以业务协作会、交流会、研讨会等名义召开跨区域性的联谊会。
第四十条 对省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省检察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省检察院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第四十一条 省检察院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检,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作风。对检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