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1.31【实施日期】2013.01.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2013年2月17日起以下工作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对于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其他业务处室不再接受案卷。
二、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
三、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负责接收有关申请和书面材料,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办案人,约定时间在律师接待室统一进行。
请各单位予以大力支持配合,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落实,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案件受理室设在院内东侧,联系电话:0312-3036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