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冀司[2017]151号【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的法律事务代理。
第三条 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司法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以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依法依规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征得赔偿请求人同意后,可以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赔偿请求人为残疾人的;
(二)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建议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建议援助公函,注明赔偿请求人有关情况,并附司法赔偿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法律援助申请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赔偿请求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
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熟悉国家赔偿业务的律师承办,并将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函告人民法院。
第八条 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赔偿请求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律师在首次会见赔偿请求人时告知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承办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承办律师阅卷、复制案卷、调查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承办律师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应当入卷,对承办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支持,对承办律师复制相关材料应当免收费用,对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协助安排翻译人员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听证、质证或者协商的,应当通知承办律师参加;承办律师应当按时参加,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承办律师代为进行协商的,应当有赔偿请求人的特别授权;未经特别授权,承办律师在协商过程中不得对赔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及其所属的执业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及时送达承办律师。
第十二条 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建立专业律师库、专题培训、监督指导、案件质量评估等措施保证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督促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质量优秀的承办律师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估过程中,可以征询人民法院的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如实公正地对律师承办案件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经赔偿请求人请求或者承办律师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更换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人民法院:
(一)司法赔偿案件依法终止办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自行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四)赔偿请求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赔偿请求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发现以上情形,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六条 在其他司法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
1.人民法院告知书
2.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建议书
3.法律援助申请表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5.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委托代理协议
9.法律援助公函
10.法律援助公函(建议代理)
11.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
12.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13.终止法律援助公函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一
xxx人民法院
告知书
()冀号
:
你申请
一案,可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作为你的委托代理人,现告知你向申请法律援助。
特告。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二
xxx人民法院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建议书
()冀号
:
本院受理的
一案,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项规定的情形,经征得赔偿请求人同意,建议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承办本案。
附:受理通知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联系人:
电 话: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三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申字[ ]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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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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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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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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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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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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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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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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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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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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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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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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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四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五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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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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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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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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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房产:□无 □有套,平方米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有 |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元 |
重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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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六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决字[ ]第号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决字[ ]第号
:
你于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七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拒字[ ]第号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拒字[ ]第号
:
你于 年月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厅)提出。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八
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受援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姓名: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承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 一案,经 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提供请求司法赔偿代理法律援助。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案件依法终止办理的;
(二)甲方自行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
(三)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四)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九
法律援助公函
援函字[ ]第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注:本函用于承办律师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表明身份。
法律援助公函
援函字[ ]第号
:
本中心(处)对(受援人) 一案,已指派(承办机构)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特此函告。
承办律师联系方式: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十
法律援助公函(建议代理)
援建函字[ ]第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注:本函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回复人民法院建议代理公函。
法律援助公函(建议代理)
援建函字[ ]第号
: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建议为 (赔偿请求人)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函,现指派(承办机构)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特此函告。
承办律师联系方式: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十一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
援更审字[ ]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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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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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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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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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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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换理由 |
申请人(签字): |
承办律师履行义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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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受援人变更决定等相关事项。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十二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终决字[ ]第号
受援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终决字[ ]第号
:
本中心(处)正在办理你的 一案,因,根据 的规定,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 司法局(厅)提出 。
(公章)
年月日
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十三
终止法律援助公函
援终函字[ ]第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由:
经 办 人(签字):
日期:
注:本函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告知案件承办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有关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终止法律援助公函
援终函字[ ]第号
:
本中心(处)给予(受援人) 一案的法律援助,因,根据的规定,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特此函告。
(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