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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在查办演职案中建立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等【发文字号】黑检会[1999]4号【发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分市院、各市地(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土地管理局、商检局、动植物检疫局、海关、人事局、教育委员会、技术监督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演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互通情况、交换意见、配合工作。为不断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各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查办读职案件的认识,通过查办演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本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中有关读职犯罪条款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读职犯罪线索,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对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机关。移送机关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及时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移送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案件线索,经审查或初步调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中涉及领导干部读职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四、检察机关对上述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演职案件立案后决定不起诉的,应视当事人行为性质提出检察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具体行为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整改意见。

五、加强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合作,建立联络制度。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共同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探讨和研究,共同做好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六、检察机关需要向各行政机关了解有关工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时,各行政机关应予以支持。各行政机关需要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时,检察机关有义务提供服务。

七、检察机关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查办读职犯罪中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工作,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由各机关的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负责。

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通过建立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密切联系,形成合力,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读职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各级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进行联系,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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