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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转发高检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黑检会[1997]3号【发布日期】1997.11.03【实施日期】1997.11.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地检察院(分院)、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自1987年末成立税检室以来,能够从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依法进行涉税检察,打击各种涉税犯罪活动,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涉税案件,为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秩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全省税检干部的功勋业绩,已经光荣地载入了检察史册。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税检机构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现予以撤销。撤销机构的有关问题,要严格按照高检会[1997]3号文件办理。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涉税犯罪案件。对1997年立案侦查结束,但还有遗留结尾工作的案件要抓紧办结。

二、对税检工作干部要妥善安排。对这些干部分别由检察、税务机关妥善安排。检察、税务机关的干部管理部门,要与本人谈话,征求安排意见,根据本人业务特长和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意见,由组织做出相应、适当的安排。个别检察干部提出留下的,税务机关也同意的,检察机关同意。

三、全省税检室办案用车,应按照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级税务局买的归税务局,各级检察院拨的归检察院。税检室用提成等款购的车辆和其他装备及办公设施,从关心和支持检察事业出发,协商处理。并要严密手续,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四、各级税检室要严肃执行有关纪律,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基础上,争取文到后一个月内撤离完,最迟于年末前撤离完。撤离前写出总结报告,报省税检室,以便汇总上报。

五、税检室的公章及工作人员的检察工作证收回,由检察机关保存。

六、继续加强今后的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起规范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附件: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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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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