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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部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提前3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参加。

2.人民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由检察长参加,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委派其他检察员参加。

3.检察长或检察员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4.检察长或检察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仅限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5.检察长或检察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委员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建议回避。

6.检察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对审判委员会有争议的案件,应当立即报请检察长。

7.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事实与检察机关抗诉的事实不一致的,列席检察长或检察员可以陈述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8.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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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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