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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桃山区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一批民事、行政审判案件得以监督改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为进一步强化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增强监督效果,建立健全区法院和区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经两院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立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之间的交流机制。两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总结近期工作经验,就有关问题进行交流讨论,提出解决意见,制定解决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与区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庭的沟通机制,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如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民行科。

第三条 对区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申诉人坚持申诉的案件,法、检工作人员可以直接沟通,研究方案和具体办法,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审判权威。在必要情况下,法、检有关部门可共同召开听证会,对再审再诉案件进行评述。

第四条 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工作。当事人对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申诉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卷审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改正意见;对程序等问题,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不按抗诉程序办理,以检察建议形式提出纠正意见,供法院采纳。

第五条 对拟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案件,法、检双方可以在再审检察建议制发前进行磋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可以简化。

第六条 区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一般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第七条 区人民法院不采纳区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再审建议,决定不提起再审程序的,应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情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区人民法院应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八条 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讨论研究是否再审、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的三类案件,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时,主管副检察长或其他检察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以上三类案件的,在召开会议三日前,下达通知书告知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列席。

第十条 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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