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4.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工作性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是指对不服人民法院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律师作为第三方,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或代理申诉等工作,促进信访案件得到正确有效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第二条【工作任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
(二)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三)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人民法院,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代理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除外)。
第四条【工作范围】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是经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者信访上行倾向的下述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三)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将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别进行梳理分类,并将每一案件的相关材料交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提前熟悉案情。
第五条【工作模式】由省、市律师协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若干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值班工作。
省律师协会负责从在哈尔滨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选定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值班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市地律师协会负责从在本市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选定到本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值班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省、市律师协会对所选定的值班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六条【主体条件】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级以上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能够为信访人提供专业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和实绩。选定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水平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经验。
第七条【主体备案】省、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值班律师事务所名单和值班律师人选,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八条【主体公示】律师协会向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颁发“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值班律师”标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工作职责】值班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诉求,耐心释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并分类提出化解意见,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促进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一)值班律师认为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仍不息诉的,可建议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
(二)值班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三)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值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映,与人民法院共同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四)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值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值班律师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能当场解答的,可以与信访人预约再谈,慎重答复。
(六)对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值班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告知或协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救助方式。
第十条【申诉代理】人民法院在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委托原接待的值班律师,或者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信访人与值班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信访人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值班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出具的代理意见或建议均应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值班律师代理申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申诉材料:
(一)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诉状;
(二)原审生效裁判文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申诉人身份证明;
(五)能够证明申诉理由的证据材料;
(六)加盖值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代理申诉意见书。
人民法院对经值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决定代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受理,并自收到值班律师提交的代理申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组成合议庭复核审查。人民法院经合议研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决定)再审;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驳回申诉,但要加强与代理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统一认识。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出具审查结论。
值班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或出具审查结论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值班律师应协助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第十一条【首问负责】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原则上由初次接待的值班律师负责到底。
第十二条【案件会诊】值班律师在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提交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讨论,并按照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开展化解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值班律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信访人免费提供案件咨询、法律释明、化解息诉等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二)与公民达成申诉代理协议的,一般不得收取费用,与公民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达成申诉代理协议的,代理费用可以参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但禁止风险代理;
(三)不得泄漏咨询、代理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或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知悉的案件信息;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虚假承诺;
(五)不得炒作涉诉信访案件;
(六)严禁诱导、唆使、组织当事人串联、缠访、闹访、非正常访和支持、参与当事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活动。
(七)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衔接】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听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律师协会,至少选任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和人民法院申诉信访部门的工作衔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值班安排,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监督、考核,组织值班律师进行业务培训等日常事务管理。
人民法院要建立联系人制度,在申诉信访部门至少确定2名联系人,专门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律师值班、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化解等情况,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值班律师的考核、培训,接收、统计律师值班接待情况记录,将值班律师提出的有关正式意见、建议等报告信访部门负责人,对人民法院研究的处理意见负责转办、督办、联系和反馈,接收、安排值班律师提前阅卷、调查取证申请,记录律师每天值班情况,做好律师值班期间的其他联系工作等。
第十五条【评查委员会】联席会议下设专家评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疑难案件、信访积案以及律师在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认为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的评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评查委员会由资深法官、资深律师、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重大疑难案件和信访积案是指案情复杂、化解难度大、上访时间超过一年、进京赴省多次上访的涉诉信访案件。具体认定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协调律师协会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值班律师开展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座谈交流,不断提高化解和代理涉诉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申诉信访部门应当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供师资力量。
第十七条【权利保障】人民法院要开通与值班律师沟通协调的“直通车”,对值班律师提出的会见、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优先保障。
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对值班律师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并附入案卷。对值班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于法无据,经审查确认的,应当会同值班律师做好释法析理、化解息诉工作,必要时应当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帮助支持,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对值班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对值班律师提出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建议的,应当及时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审批兑现。
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案件的过程中,值班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者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工作保障】人民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工作值班室,总体布置、人员配备要符合工作要求,同时要为值班律师配备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等必要的工作设备。要在律师值班室公开值班律师信息,包括值班律师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所名称等。要加强律师值班场所的安全防范,保障值班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同级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牵头协调财政部门,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用于到法院值班的律师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值班律师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工作补贴,值班律师成功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奖励补助,与值班律师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相关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考核奖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值班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的值班情况、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工作表现优秀、化解矛盾纠纷成绩突出的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名,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联合进行表彰。对在工作中有懈怠履行职责、激化矛盾、虚报申诉材料、虚报工作情况等情形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由律师协会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消其值班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