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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中院办案绩效奖惩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齐中法[2013]74号【发布日期】2013.11.15【实施日期】2014.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全面完成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促进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推进司法审判的服务保障、服务管理、服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热情、创新激情、改革深情,实现各项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和“三个一流”目标,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结合齐市中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组领导,尊重民意,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激励工作,鼓励先优,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绩为先,质效并重,重在平时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量编相适,科学评估的原则。

二、考评方法

第五条 绩效考评工作以月基础分值为起分基准点,实行加、扣分制。

第六条 绩效考评月基础分值按岗位不同分别是:

(一)普通干警每月岗位基础分值为100分;

(二)各部门副职每月岗位基础分值为110分;

(三)各部门正职(包括正职岗位空缺的部门负责人)每月岗位基础分值为130分;

(四)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每月岗位基础分值为150分;

(五)每个部门每月基础分50分(按市编委核定机构)。

第七条 绩效考评以年终总分计算,每1分对应的奖励金额为年度奖励总额的85%除以全院干警全年基础总分。

第八条 根据目标管理考评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本院的机关纪律管理、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的规定进行量化考评。

第九条 部门或干警年度加、减分总和,在年基础总分的70%到年基础总分150%的区间。

加分总和超过年基础分总和50%的,由院长启动院长办公会做出具体奖励决定。

第十条 以安全保卫、纪律作风、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党建工作“五项通报”通报制度为考评记录基础。

三、通用标准

第十一条 参加与本岗位职责无关的院里组织的群团组织、机构或服务机制的:

(一)参加临时性群团组织。例如专项活动的组织机构成员,除领导小组成员和负有职责的部门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每人年加50分;

(二)参加固定性群团组织。党委委员、妇联委员、工会机构成员、法官协会机构成员、共青团委成员、鹤城审判编委会委员、专项课题组成员等除党委、研究室以外的人员每人年加100分;

(三)参加导诉服务的,除立案一庭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每人每年加100分;

(四)内勤书记员每年加100分;

前四项人员要接受管理部门的领导,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的每人每次扣20分。

第十二条 参加完成综合部门组织的且不属于全体干警参加的专项活动,每次给本人加10分,给部门加5分。

第十三条 指定具有特定身份人参加市委组织的会议(院领导除外),按要求参加的每次给本人加10分,给部门加5分;没有按要求参加或找人替代参加的,每次扣应当参加人员10分,部门领导10分,部门10分。

第十四条 审判长参加非本人主审的案件每件加5分,不担任审判长的非主审人的合议庭成员加2分。

第十五条 其它通用加分项目:

(一)个人获得市、省、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加30、50、100分。

(二)在市、省、国家级相关会议介绍工作经验的,给部门分别加30、50、100分。

(三)撰写法律学术论文或调研文章,在市级、省级、国家级业务专刊,国家级主流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给作者加20、30、100分;在相应层级的会议交流、评选获奖的,每篇分别给作者加30、50、150分,给部门分别加20、30、50分。

(四)编写宣传稿件、工作信息、案例编报,分别被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信息、简报、情况通报等系统采用的,或者在相应层级的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给作者加20、30、50分;被相应层级的党委、人大、政府载体转发的,每篇分别给作者加30、50、100分,给部门分别加20、30、50分;信息或案例被最高法院采用的,每篇给作者加200分,给部门加100分。

以上(三)、(四)项相关作品的发表,根据稿件性质或投稿方向须经政治部宣传科或研究室审阅同意,自行发表的不予加分;两人以上合作的,平均分配所得分值;同一篇文章在不同层级的载体或会议上发表或获奖的不累计分值,以最高奖励计算一次分值。

第十六条 院长认为个人或集体为法院做出特殊贡献的,由院长启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七条 通用扣分项目:

(一)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0分;

(二)每旷工一天扣30分;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10分;除长期在外工作人员以外,本人全年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达不到80%的,扣100分。

(四)违反本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通报的每人每次扣20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扣10分;部门被通报的每次扣部门50分同时扣部门领导30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被通报的按通报扣分。

(五)没有按时完成综合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没有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的,每次扣部门负责人20分,扣直接责任人10分,扣部门10分。

第十八条 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人每次扣50分(或直接责任人),扣部门负责人(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30分,扣部门20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行为是部门领导授意或明知而默示同意或批准,或部门领导集体决定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七十二条、七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

(一)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抄袭文章、骗取荣誉;

(二)隐瞒下属错误,帮助下属逃避检查,包庇下属所犯错误;

(三)隐瞒工作错误,不按规定上报、启动错案、问题案件的认定追责程序;

(四)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按管理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对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惩戒、不制止。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的,警告处分的扣100分、记过处分的扣200分、记大过处分的扣300分,同时扣廉政保证金10分、20分、30分;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扣发当年全部的廉政保证金与办案奖励金。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的扣分:

(一)引发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的责任,主审法官负有全部责任的,扣主审法官一人分数,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负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二)引发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的行为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情形的,按条例规定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其他行为引发错案的每件扣100分、问题案件的每件扣70分、瑕疵案件的每件扣50分;

(四)对前三项规定的情形负有监察、监管、监督责任的副庭长(审判长)、庭长、副院长,分别参照相应分值的50%、30%、20%承担责任。

四、分项基础分值确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审判业务庭按类别以前3年的受案平均值为部门考评年度工作基数,实行动态定量,并根据案件上升或下降的总体趋势分别上下浮动5%-10%确定考评基准指标。

(一)办案法官以前3年人均办案数(不含庭长)为人均办案基数,按审判类别进行测算;

(二)法官兼书记员的,主审案件数量和记录案件数量各为专职办案法官和专职书记员数量的一半为工作量基数;

(三)庭长办案数量为每年2-3件;

(四)副院长办案数量为每年1-2件。

各业务庭的法官、书记员办案基数,每年一季度前由政治部发布。

第二十二条 办案法官(副院长、庭长、法官兼书记员)、书记员每年办案数量每超过或少于指标基数1件,分别加或减20分。

第二十三条 民事商事审判庭(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庭)按前三年年均受案数和人均结案数为通用基准数据,根据案件趋势适当浮动,四个审判庭共用一个标准。

计算方法:民事法官年均办案数量(A)=前三年四个庭受案数量总和÷〔四个庭专职办案法官(不含庭长)+四个庭兼职法官数量÷2〕÷3年;

需要上浮时人均办案数=(A)+(A)×浮动比例;

需要下浮时人均办案数=(A)-(A)×浮动比例;

第二十四条 刑事审判庭(刑一、刑二庭)按前三年年均受案数和人均结案数为通用基准数据,根据案件趋势适当浮动,计算原则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立案一庭、行政审判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审判监督二庭、审判监督一庭的刑事监督案件分别按本庭前三年年均受案数和人均结案数为通用基准数据,计算原则同第二十四条二款,根据案件趋势适当浮动。

第二十六条 审判监督一庭的减刑假释案件,按前三年的受案平均基数和人均结案数确定基准数据,根据案件趋势适当浮动,法官结案数量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计算方法:

人均结案数量(A)=前三年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数量总和÷全庭法官数量÷3年;

法官结案数量百分比=〔法官当年实际办案数量(B)-(A)〕÷(B)×100%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的基础工作量按本庭的年案件基准数除以本庭书记员的人数;

本庭书记员的人数(A)=专职书记员人数+办案法官兼书记员人数÷2。

书记员的基础工作量=前三年受案平均值(民商事按四个庭的计算,刑事按两个庭的计算,其它庭按本庭的计算)÷(A)。

第二十八条 审判业务部门不宜量化指标的立案二庭、赔偿委员会、技术室、法警支队、执行局综合办、执行局指挥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七个部门,以完成本职岗位工作职责和年度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基础,按本院目标管理考评要求为基准,业务工作考评实行扣分制;

超额奖励标准,参照民事商事和刑事审判业务庭法官超额的平均分值和人员比例,确定奖励分值和人员数量,由部门根据干警年度工作情况分配奖励名额。

计算方法:

(一)参照的奖励分数(A)=民事商事刑事六个庭所有超过平均案件量数量的分数总和÷民事商事刑事六个庭超分总人数;

(二)参照的奖励人数比例(B)=民事商事刑事六个庭超分人数÷民事商事刑事六个庭的总人数;

(三)比对的庭室奖励数人(C)=本庭人员数×(B)。

第二十九条 综合目标管理考评规定标准和部门岗位工作职责要求为基准:

(一)加分项目:

1.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并得到交办领导认可的,每次加5分;

2.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中有创新业绩得到考评领导小组认可的,每项加10分;

3.根据鼓励激励原则,工作突出需要给予加分的其它事项,由副院长批准,每次加分10-50分,经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综合部门人员的加分总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庭审判法官加分的平均价值,参照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一)的标准。

(二)减分项目:

1.因工作失误给审判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因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工作未能及时开展的,如会议未能如期或准时召开,管理通报失实等每次扣10分;

3.其它工作失误,怠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服务工作不到位需要扣分的事项,由直接领导、主管院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在工作中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一)重大事项加分:

1.制止或者避免了公共事件、群体事件发生直接人员加30分,其他人员加10分;

2.在突发事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直接人员加50分,其他人员加20分。

(二)重大事件扣分:

1.引发群体访事件的给直接责任人扣30分,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扣10分;

2.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给直接责任人扣50分,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扣20分。

五、考评对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院正式职工(含事业编、工人编人员),有具体工作岗位,能够坚持顶岗工作的全体干警。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绩效考评:

(一)长年病休不能正常顶岗的;

(二)因特殊原因未安排具体岗位的人员;

(三)经考评领导小组确定其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取消参加年度绩效考评资格:

(一)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二)请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旷工15天以上的;

(四)受降职以上处分的;

(五)因受纪律审查或司法审查停止工作的;

(六)其他按相关规定或组织程序决定取消参加年度绩效考评资格的。

六、考评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评组织机构

院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绩效考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考评与情况综合工作。

考评工作委员会:

主 任:由常务副院长兼任

副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

成 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

主 任:政治部主任兼任

副主任:机关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干部科科长

成 员:纪检监察室、干部科工作人员

院机关考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干部科。

第三十五条 考评机构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1.所有与考评工作有关的通报事项,统一用《工作绩效情况通报》形式下发,由绩效考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在局域网开设绩效考评专栏;

2.各类绩效考评通报领导签发后,统一交由绩效考评办公室编号,并负责在两日内上传到局域网,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印发;

3.机关纪律作风的出勤抽检、作风检查、审务督查等可实行由绩效考评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领办公室成员进行联合检查。

4.审判管理、涉诉信访工作除涉及绩效考核内容的,其它审判管理的日常工作情况通报,涉诉信访日常管理或信息类情况通报不使用《工作绩效情况通报》。

(二)分别负责的原则。

1.违反廉政纪律作风通报、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及通报,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考核,通报由纪检书记签发;

2.违反机关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机关行政纪律作风管理规定、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参加全院性会议情况实行一检、一会、一通报,由中院机关办公室负责考核,通报由副院长签发;

3.违规行为所产生的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以及违反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通报由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院长签发;

4.违反队伍管理规定的,由政治部干部科、教育科负责考核,通报由政治部主任签发;

5.违反党建工作管理规定的,由机关党委负责考核,通报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三)绩效考评办公室每个月统计一次考评情况。

(四)考评委员会每半年立会一次,听取考评工作情况汇报,决定公布考评结果。

第三十六条 其它负有绩效考评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要求每半年向绩效考评办公室上报相关管理数据。

(一)政治部干部科负责提供获得表彰奖励的信息,宣传科提供宣传稿件采用情况信息;

(二)纪检监察室对干警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出勤、请假等)情况提供信息,外出学习情况由政治部负责提供信息;

(三)纪检监察室对违反廉政纪律、错案认定后处理等情况提供信息;

(四)机关党委对支部、干警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及参加工会、共青团、妇工会以及其它集体文体活动情况提供信息;

(五)办公室对卷宗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会议出席人员、车辆管理、值班值宿等情况提供信息;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各审判执行部门,落实案件目标责任情况提供信息;

(七)研究室对发表文章、信息、简报情况及其参评获奖情况负责提供数据信息;

(八)各业务庭领导和副院长按《审判责任管理及追究办法》规定,每月或每季将履行监督职责给相关人员的扣分情况报绩效考评办公室。

七、其它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审判管理其它规范和岗位责任规范的,按《审判责任管理及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其它需要按绩效考评扣分以促进工作开展的事项,须经考评领导小组决定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具体扣分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原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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