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黑价联[2015]78号【发布日期】2015.12.25【实施日期】2015.1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8〕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人民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诉讼文书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诉讼文书发生的送达费用已包含在我省法院办案专款的邮寄费用中,不应由诉讼当事人另行支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包括邮寄诉讼文书费用在内的法院办案经费予以保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法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依法查处。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