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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1.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荣誉等57项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被执行人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自然人的,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对于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根据“黑龙江执行网”发布的悬赏公告,向法院提供案件线索。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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