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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重新审查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5.15【实施日期】2018.05.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僵尸企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查编制《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5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相关社会机构和异地社会机构在我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申报。

(一)律师事务所

1.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执业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机构具有3名以上合伙人,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有足够人力完成破产管理工作的;

3.有被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经历的优先;

4.有破产案件管理专业技能执业人才的优先。

(二)会计师事务所

1.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执业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人民币;

2.机构注册执业会计师不少于10名,且财会业务精熟,能精细做好破产管理工作的;

3.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人民币。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执业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人民币;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证书和其他破产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3.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比照破产清算事务所的条件也可自愿申报。

人民法院将对申报机构的规模、能力、业绩、信誉、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经验、行业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中择优选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不得申报担任管理人: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影印件;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影印件;

(四)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近三年办理企业破产清算类业务的情况及材料;

(六)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七)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破产清算或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原件及文章复印件;

(八)近三年机构受到市级以上的表彰和荣誉证明;

(九)注册资金,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十)办公场所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据实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方式

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编制《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申请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机构所在地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成册)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扫描电子文档光盘一份。申报表需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黑龙江法院网(http://www.hlj court.gov.cn)或黑龙江执行网(http://www.hlj cour t.gov.cn/zhix?ing/)下载。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履行和承担。

四、提交申报材料的方式及截止时间

申请机构必须向住所地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申报),报名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1日十个工作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审批结果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黑龙江法院网和黑龙江执行网上公示、公告。具体事宜应与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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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张法官赵法官0452-257618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张法官贾法官0453-6377156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李法官宋法官0454-263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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