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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发文字号】黑应急联字[2019]7号【发布日期】2019.04.11【实施日期】2019.04.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护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省委要求,结合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与省应急管理厅、林草局就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治火工作的重要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统计表明,90%以上的森林火灾由人为引起。2014-2018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提起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公诉案件204件,起诉225人,其中失火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7.6%,暴露出部分群众防火意识淡薄,用火比较随意,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为此,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必须把依法治火、依法防火、源头管住各类火源作为关键措施,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火案侦办力度,查明每一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原因,及时依法对肇事者进行严惩,公开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依法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督检查。要对在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主动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批评教育等代替行政处罚;对失火、放火等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把生产用火审批关、火种入山关、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禁火关、违规用火查处关,对违法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的、未经批准擅自用火的、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四、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应急、林草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原则,针对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衔接制度,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将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对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的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严厉打击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犯罪行为。各有关单位在依法查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火灾事故发生后,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做好相关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及时提起公诉;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犯罪有关责任人未依法追究责任或追责不到位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审判机关对重大敏感案件,要坚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惩处涉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犯罪分子;对于案情简单、诉讼各方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存在争议的案件,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做到快立、快审、快判。

六、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融合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体,广泛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及时推送、发布依法从严打击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工作成果,形成强大震慑,教育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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