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实施日期】2020.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维护黑河自贸片区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01 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维护自贸片区社会安全稳定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得以顺利贯彻落实。从严从快审理进入审判环节的刑事案件,加快办案节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跨部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快速办理机制,提前掌握相关案件查办信息,确保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及时审结。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与卫生防疫、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解决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准确把握相关专业知识与案件定罪量刑之间的关联程度,形成打击合力。
02 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助力自贸片区依法行政
坚决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审理涉阻碍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03 优化诉讼服务,提升自贸片区建设时效性和便捷性
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受疫情直接影响的相关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络庭审等信息化手段,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区域联动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护航相关企业正常经营,确保防疫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加大调解指导力度,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联合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和群众,依法加大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支持力度。
04 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民商事纠纷,优化自贸片区营商环境
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形审查判断。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措施,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银企合作。律师
05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推动自贸片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切实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于经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严厉处罚。
06 延伸司法职能,积极融入自贸片区区域治理和防疫大局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舆论声势,坚定自贸片区应对疫情、发展建设的决心和信心。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积极分析研判,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