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齐齐哈尔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案件采取执行保全工作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3.05【实施日期】2020.03.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按照市委市政府、省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安排,为妥善做好疫情期间本院知识产权案件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现将有关工作调整情况通告如下:律师

一、疫情防控期间,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保全工作,突出打击重点,聚焦制假售假等妨害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工作。原则上只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开展保全工作,但对于涉疫情防控的知识产权案件,本院将根据案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保全工作不限于财产保全,也包括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如权利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均可提出行为保全。

二、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本院将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四、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需向本院申请财产、证据、行为保全,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网上保全系统进行线上提交保全申请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缴费,并将保全申请材料纸质版及时邮寄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或将材料彩色扫描件发送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邮箱minsiting2015@163.com,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确保真实性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字捺印。

五、疫情防控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书面保全申请材料,但尚未缴纳保全费,请接收到电子缴费通知书或者电话、邮件缴费通知后,及时将银行缴费凭证电子版发送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邮箱。

六、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需办理续行保全、申请解封、置换担保物等相关手续,请按照法律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并发送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邮箱,请务必注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准确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核实。律师

七、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案件保全、解除申请审查通过后,本院知识产权庭将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直接与执行一庭对接案件保全事宜,双方将在24小时内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民四庭联络员:林森,联系电话:17745209571;

执行一庭联络员:于明,联系电话:17745209268。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