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3.01【实施日期】2020.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依法推进破产程序,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以及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律师
一、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汇报,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和管理人应综合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全面推行破产案件的在线办理。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对于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过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充分和及时。承办法官要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线上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建立周报告制度。建立疫情期间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及破产企业安全周报、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制度。管理人应于每周一定期向承办法官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及管理人应当时刻保持工作状态,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通过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工作,坚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能履行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
三、破产原因审查认定。对于疫情发生之前经营状态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因疫情影响导致现金流紧张、供销链断裂,造成短期资不抵债或者短暂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应对破产原因进行全面、认真审查,确保准确认定破产原因。在办案中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通过积极履行债务等途径,力争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四、破产债权申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暂停现场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申报债权,避免债权申报工作因疫情影响滞后,或报法院同意后依法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告知其申请延期提交。
五、妥善履行接管职责。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特殊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复印件、账簿、文书等资料可以采取全程视频录像、邮寄、转账、电子等形式交付,管理人应当告知破产企业相关义务人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及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待疫情解除后,补交原件。
六、破产企业的管理。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对于已经停产的破产企业,如非生产防疫物资或者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能力,原则上暂不批准生产,如确实有必要恢复生产应向本院报告,复工、复产等情形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于仍在继续生产经营的破产企业,疫情期间的企业停工、复工、复产等情形应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在复工、复产前,管理人牵头做好疫情防范方案和返岗人员健康监测,并定期及时向本院报告。
七、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可以事先通知、引导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破产企业尽职调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涉诉涉执等情况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借助网络查询等途径进行。有条件借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协调支持。
九、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坚持资产处置最大化原则,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根据资产和时长的实际状况暂时不宜处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报告并向债权人通报后暂停处置。
十、破产重整案件特殊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承办人以及管理人应当对疫情期间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尽快进行梳理和判断,如破产企业具备生产防疫物品资质和能力,或者能够满足防疫特殊需要的,应及时依法启动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助力防疫物资的供给。对此类具备重整条件的破产企业,破产合议庭尽量采取“软查封”或者解封等措施支持破产企业引进资金,加快推进重整成功,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对破产重整期间因投资者招募困难、招募的资金难以到位或者暂时难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重整期限。
十一、因防控疫情而产生的费用。管理人为破产企业疫情防控而产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列为共益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律师
十二、强制清算案件的各项工作。强制清算案件参照上述内容执行。本院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适当调整工作要求,并在本院官网、微信平台及时发布。
以上通知,请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管理人和债权人遵照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本院破产与清算合议庭沟通联系。
联系人:谢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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