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2.17【实施日期】2020.0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最高检、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
1.采取合理办案方式。民事检察部门与案件受理部门协调一致,运用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网上受案、网上办案、纠纷化解等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努力做到让当事人“一次不用跑”就完成受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最高检、省院关于疫情期间对案件受理、办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对于当事人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正常行使申请监督权利的,依法适用有关监督时效中止的规定。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在落实好各项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确保民事检察办案工作有序运转,确保案件不在检察环节梗阻。要充分利用政务微信、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能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尽量在网上办理。配合法院开展网上办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工作,通过网上办案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2.加强涉疫情案件业务指导。省院统筹开展涉疫情民事检察工作及案件业务指导,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统一全省涉疫情案件民事检察工作司法政策、司法标准。对于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案件和劳动争议、侵权等申请监督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应当及时上报涉疫情民事检察工作及案件情况。
二、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涉疫情民事案件司法政策、司法标准
3.与法院协调涉疫情民事案件司法政策、司法标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与本地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涉疫情案件的司法政策、司法标准,确保办案工作整体协调推进。对于涉疫情买卖、承揽加工、租赁、旅游、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以及签订买卖、加工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医疗物资合同后,因政府为防控疫情调配、征用原因无法履行等民商事纠纷,与法院统一法律适用。与法院沟通,建立涉疫情民事诉讼案件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涉疫情防控案件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情况并采取妥善措施,共同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工作有序开展。
4.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监督案件。与法院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执行政策。因权衡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法院不采取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执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5.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不可抗力矛盾纠纷。协调工商联、各行业协会、街区组织等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化与防疫密切相关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应急响应、疫情排查、防控措施、工作纪律等制度规范,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积极修复因疫情受损的社会经济关系。发挥检察机关与工商联联系机制作用,依托“平台建在工商联、联络放在各商会、服务面向各企业”的工作模式,主动协调人民调解、律师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于具有涉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买卖、承揽加工、租赁、旅游、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绿色环保、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适当安排,公平合理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应当特别强调涉疫情防控公共利益保护,在签订买卖、加工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医疗物资合同后,因政府为防控疫情调配、征用原因无法履行,且无其他违约情形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6.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资争议纠纷。对于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资争议,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协调工商联、人民调解、律师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或者工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时、达成协议等方式解决,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对于因工作或者履行职务感染新冠肺炎,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工伤处理。
7.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侵权纠纷。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救治措施、没有因过错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没有明显过错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和基础病症、当地的医疗条件和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8.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对于利用疫情导致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防护、诊疗物品的,可依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消费者主张撤销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一方拒不返还旅费等合同价款的,可依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受害人主张解除合同。
9.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人格权纠纷。对于利用疫情在网络、微信等媒体、媒介或者公开场合故意侵害他人隐私、名誉、荣誉的,可依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受害人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责任。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管控管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管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协调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10.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防疫物资生产或者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疾病治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行为,如果停止侵权将影响防疫工作的,尽可能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协议,必要时可以在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停止相关行为,改用承担支付费用等其他责任方式。
11.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纠纷。协调工商联、商会、外贸等部门,准确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正确理解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障碍”规则等,对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疫情影响程度等进行解释和适用。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引导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等事实性证明,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四、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正确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
12.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干警要切实行动起来,在履行好民事检察职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民事检察工作的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板报、电子宣传屏、悬挂横幅、发布涉疫情防控民事检察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及政策措施,发布涉疫情防控的民事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件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应对,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提高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自觉遵守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不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在网络上发布未经证实的不实虚假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澄清相关事实和法律,否定谬误和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辨别是非,惩恶扬善,为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民事检察典型案件、典型事例,及时上报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