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哈编办联发〔2007〕2号【发布日期】2007.09.11【实施日期】2007.09.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市)编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物价、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所辖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及所属支行,哈尔滨海关有关内设机构及隶属的开发区海关,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编办等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效果,提高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以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简称《法人证书》)
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刻制公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使用证书问题
(一)刻制公章必须持《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刻制印章业务的单位应登记单位名称、证书编号。
(二)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应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未提交《法人证书》,或申报的材料与证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社会保险等使用证书问题
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其中初次办理的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认真查验并留存。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贷款等使用证书问题
(一)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须先凭《法人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和人民银行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凭变更登记后的《法人证书》向人民银行申请新的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基本帐户年检,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四)办理银行贷款,应凭《法人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先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然后到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凡巳核发《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于年底前持《法人证书》和忿《组织机构代码证》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帐户事宜;未核发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保留基本帐户。
四、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税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有应税项目的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依法到当地国、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颈购国、地税管理、监制的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确定的项目发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发票。
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企业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开办企业,凭《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巳兼任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一)事业单位法人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验,须出示《法人证书》。
(二)申办收费项目和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出示《法人证书》。
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等,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应附《法人证书》复印件。国土资源和房产住宅营理机关在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与《法人证书》相关内容一致后,方能为其办理有关证书。
八、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申办收费许可证等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应出示《法人证书》及年度报告书。物价管理机关应把《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核定的事项作为核批的依据之一。
九、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在诉讼、公证活动中使用证书问题
(一)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二)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应出示《法人证书》(三)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应查验《法人证书》后予以受理。
(四)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机关应查验《法人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
(五)在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查验《法人证书》。
十、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人事业务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
批件,申报人事计划和办理人事调动、工资基金、工资福利、招聘人才等事宜。各级人事部门应登记证书编号,查验申报的材料和《法人证书》含相关内容的一致性。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时,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海关在检验证书、登记编号后,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出示《法人证书》。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登记统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在办理登记统计事宜时,应出示《法人证书》。统计管理机关应查验《法人证书》有关内容,没有证书的,不能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统计。
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落到实处。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法人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