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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第24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保障发展方面承担的重大责任,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对全省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依托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服务保障我省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

2、要强化“案案是环境、人人是环境”理念,自觉通过执法办案优化发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企业单位感受到公正高效;坚持用法律和社会的“双视角”考量法院工作和办案效果,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社会影响,审慎选择审判方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法制统一理念,既自觉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又勇于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3、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省委更加注重推进产业发展,更加注重建设农业强省,更加注重发展县域经济,更加注重扩大对外开放,更加注重改善人民生活“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服务保障发展水平。

二、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投资环境

4、积极参加平安建设,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两抢一盗”、涉枪涉爆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依法严惩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产业项目建设等犯罪,全力推进平安龙江建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

5、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刑事案件质量,杜绝冤假错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

6、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规定、犯罪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7、切实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工作的管理考核,提高调解质量,坚持用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检验调解效果。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力争以调解、和解、协调等和谐的方式处理案件,促进社会关系和谐。

8、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一线,消灭在萌芽状态。

9.认真贯彻涉诉信访工作“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扎实推进信访积案集中清理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强与地方党委的协调配合,做好信访终结案件移交等工作,努力把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在基层,探索在法治化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

10、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基础上,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综合整治、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社区矫正等工作,自觉通过司法审判实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1、依法严惩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重点打击逃税、骗税以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伪劣产品犯罪,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打击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12、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有效调整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依法制裁欺诈经营、恶意拖欠、逃废债务、行业垄断等违法违约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护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13、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按照省委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力和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目标,妥善处理结构调整中发生的企业购并、股权确认、股权转让等纠纷,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引导资本、劳动力、科技成果和其他生产要素向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行业和领域流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程序的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可能予以挽救;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债务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规范的破产清算渠道退出市场。

14、着力维护交易安全。妥善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最大限度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当事人逃废金融债务。依法处理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保护和规范社会闲散资金的有序流动。慎重处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纠纷,加强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主体等方面的审查,防止通过诉讼牟取非法暴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从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出发,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组整合。

15、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认真落实省委“培育壮大新字号,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妥善审理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制裁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成长。认真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原产地标志保护案件,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保护,保障我省独具的传统文化、优势产业和特色农林牧业等行业健康发展。

16、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大美龙江”的部署,妥善审理涉及森林、草原、耕地、河流、矿产等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各类案件,加大城乡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力度,为我省长期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生态和资源基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各种法定定罪和量刑情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17、推进诚信龙江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法院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联席会制度作用,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行为。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四、努力营造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18、依法服务保障产业项目建设。牢固树立“产业项目中心”理念,全面了解产业项目建设司法需求,充分发挥“裁执分离”机制作用,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以提前介入、诉前协调为主要方式,配合政府妥善处理拆迁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和强迁之前,确保不因强制拆迁引发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因工作不当影响产业项目建设。

19、依法服务保障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松嫩、三江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出台具体改革措施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密切关注、妥善处理涉农矛盾纠纷,落实好党和国家惠农富农政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20、依法服务保障县域经济发展。认真落实省委“县域经济和城镇化两手抓、两融合、两促进”的部署要求,依法扶持县域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对县域特色产品商标和知名品牌保护力度,妥善处理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县域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

21、依法服务保障对俄经贸合作。认真落实省委“出口抓加工、进口抓落地”的要求,积极开展涉俄司法审判业务研究和对下指导,修订完善涉俄贸易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双边司法合作机制建设,强化涉外审判机构、人才和智力支撑,提升涉外司法审判水平,推进我省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

22、依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民生工作的部署,深入落实省法院司法便民利民30条意见,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居工程和安全生产四类案件作为民生司法保障的重点,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的犯罪活动,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司法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努力营造公正便民的法治环境

23、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做到本地外地一个样、国内国外一个样、国有私营一个样、企业规模大小一个样,坚持做到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对待,诉讼权利一律平等保护,合法权益一律依法救济。

24、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上级法院、各级法院领导要做秉公执法的表率,坚决支持下级法院和广大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法外因素干扰,确保每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审判,涉诉企业和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维护。

25、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要扎实推进“从严管理”,认真落实司法质效建设年的各项部署,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6、深入推进积压案件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押不决刑事案件、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2〕6号文件和全省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推进会议精神,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积极稳妥推进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清积目标。

27、审慎采用强制措施。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对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案件,尤其是涉重点产业项目的案件,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尽量采取灵活的司法手段,防止因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探索新形势下的执行方式方法,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推行“放水养鱼”、“债权变股权”等行之有效的执行经验,促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

28、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自觉通过以案讲法、释法说理、庭审直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民众在感受司法、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形成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29、进一步清除群众诉讼障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环节的便民诉讼措施,进行换位思考,事事处处从群众角度思考问题,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重点解决好群众在立案、信访、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0、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法院工作。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为来诉来访群众做好诉讼引导、风险提示、释法解疑等工作,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服务环境

31、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对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维护。同时,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平竞争等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及时审理、公正裁决。坚持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定期分析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2、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向各类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发生在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侵占、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重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活动。

3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法官恪守司法良知,坚守法律底线,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办案,更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

34、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认真查摆、整改法院系统的“四风”问题,引导干警解决好对司法权来源的认识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立场问题,设身处地体谅群众诉讼之难、企业诉讼之急,细致认真办理案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横硬推、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树立人民法院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35、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建立健全审判工作责任机制、审判权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对错案、瑕疵案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办案、工作失职、推诿扯皮等给当地发展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的不履职、不践诺、不作为等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完善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

36、建立严格的责任机制。各级法院、省法院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本院、本系统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推进落实意见和配套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和具体保障措施。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对法院、部门和干警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37、建立前瞻性研判机制。各级法院要深入进行中心工作发展态势、类型矛盾纠纷化解规律、大要案审理策略效果、诉讼稳定和信访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工作预判,摸清纠纷底数,探寻化解路径,总结办案规律,牢牢掌握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

38、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机制。开展好“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组织法官走访辖区企业,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畅通法院与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帮助排查化解经济、法律和社会风险,提升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9、建立全程式服务机制。对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从立项规划、决策部署到具体实施,各级法院都要主动进行全程跟踪,做到事前介入论证、事中服务保障、事后总结评估,提供全流程司法服务保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涉法预案和应对措施,协助党委政府稳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40、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对涉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案件的统计分析,定期汇总情况、分析研究、把握态势、妥善应对;加强对大要案的请示报告,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上级法院报告通报,及时争得指导支持,力争最佳办案效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妥善处置;加强对复杂疑难问题的协调联动,对主管不明、管辖不清的案件和事项,要依靠地方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协调会、联席会等方式,集中协调解决,确保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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