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会提出的落实“七大战略”、建设“六个强省”、打好“六个攻坚战”、建设“五个新龙江”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根据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和保障富强新龙江建设
1.围绕中央、省委重大战略部署,着力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对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稳定经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
2.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关于加强产权保护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开展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活动,对受理的涉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进行梳理,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尤其是要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形成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更迭等原因导致违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给投资主体造成损失而未予补偿的,以及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过程中,没有依法给予被征收者公平合理补偿的,要依法再审和改判。
3.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积极推进《黑龙江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实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积极响应我省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的经济发展战略,妥善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农业机械专利产品、植物新品种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等案件,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保障我省独具的传统文化、优势产业和特色农林牧业等行业健康发展。
4.不断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力推进我省经济对外开放转型升级的部署,妥善审理好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哈尔滨新区及其他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贸易区和综合保税区相关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的司法保障作用。围绕“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边境贸易地区与区域经济合作司法保障等新问题、新情况开展前瞻性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我省“走出去”战略实施及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司法能力水平,打造合作共赢的营商格局。
5.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地开展金融审判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依法规制逃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性套利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活动,集中整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6.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助力转方式调结构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依法受理、审理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助推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打造现代产业新体系。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7.依法严惩各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宏观调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贷款诈骗、票据诈骗、制售假币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以及以高利息或高回报为诱饵,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各种逃税、骗税、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依法严惩发生在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和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经销等多发、易发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8.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市场主体不受刑事追究。严格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客观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定罪依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市场主体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特别是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信心。
9.推进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充分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集中执行资源和力量,对“骨头案”“老大难”案件,穷尽找人、找钱、找物措施,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手段,逐案突破,有效破解执行难题。
二、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服务和保障民主法治新龙江建设
10.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畅通立案渠道,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决杜绝违法把企业和群众拒之法院门外的现象发生;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平台,积极践行“四零”服务承诺,全面整合诉讼服务功能,规范诉讼服务流程,依托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一线五平台”提高诉讼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努力“让信息多走路、群众少跑腿”;落实司法救助、援助政策,依法为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指定援助律师;为信访当事人提供第三方援助;落实好首问负责和释法解疑制度;积极推进跨域立案、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等试点工作。
11.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对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要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12.进一步严格公正司法。发挥司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风向标”和“晴雨表”的功能,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建立冤假错案纠错机制,加强案件审判监督管理,严格案件质量评查,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大力推进以落实审判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司法改革,强化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的作用,切实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律、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消除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体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13.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当事人及时准确获得案件信息,知晓办案进展,将办案全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涉诉企业和群众打一个清楚明白的官司。依托法院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自媒体,发布司法信息,推进司法公开。通过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和维护龙江法治好环境、发展好环境,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
14.切实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妥善处理好涉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与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5.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引领有序竞争。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行政司法裁判,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16.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实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和发送个案或类案司法建议,梳理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实现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的功能,服务和保障文明新龙江建设
17.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真正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保护,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裁。
18.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依法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融资、限制投资置业等惩戒手段,让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
19.维护公序良俗。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时代内涵和建设重点,大力倡导“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友善相待的社会氛围。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使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
20.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质效,增强司法能力,提高为龙江发展大局服务的水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严惩司法腐败,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服务和保障和谐新龙江建设
21.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确保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感;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依法严惩基层惠农、扶贫政策实施和土地征收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及基层执法活动中的渎职侵权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22.依法妥善处理涉民生案件。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共享发展的部署,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审理好涉家庭、婚姻、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教育公平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龙江百姓在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更强幸福感。对涉民生案件主动、快速、优先执行,定期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建立执行专项救助资金,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家庭进行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3.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持续拓展特邀调解名册范围,加快推动各类非诉讼调解试点工作,加强多元化解与诉讼服务的深度融合、一体推进,形成全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一线。
24.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准确把握和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成立家事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探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咨询、疏导服务和家事调查员等制度。
25.全面推进依法治访和源头治理。深入推进诉访分离改革,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动员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对无理缠访、闹访行为要加大治理和打击力度,确保当事人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确保案件审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实施涉诉信访源头治理。
五、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美丽新龙江建设
26.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强省”的部署,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严厉打击制污排污、擅自进口或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环境和破坏林业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资源保护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重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由其对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情形或其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合理确定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份额和责任方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督促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
27.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应当予以准许。原告胜诉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者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
28.建立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机制。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资源侵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有恢复原状可能的,应在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侵权人复植、补种或者恢复环境。侵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承担环境恢复责任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环境恢复的,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并可视情节轻重,对侵权人依法处罚。
29.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对于条件成熟或者环境资源案件较多的法院,应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区,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确保此类案件得到优质高效审理。
30.完善环境资源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弥补、相互监督、联动互动的环境资源保护新机制。完善环境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通报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对相关行为或者案件采取联动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