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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充分发挥我省各级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职能和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切实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维护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非公有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稳定经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共同成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法院一名副院长和省工商联一名副主席担任组长。省法院民二庭和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作为具体工作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组织安排和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将具体的负责部门和联络人分别上报省法院民二庭和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

第三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分析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索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化解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就企业家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四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联合走访机制,共同做好“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双方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走访,也可以组织召开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帮助企业排查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咨询和司法建议。走访活动或座谈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五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联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促使各类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解决更加便捷、灵活、高效。省法院负责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吸纳当地工商联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省工商联负责指导各级工商联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推荐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由双方另行签订。

第六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涉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以及各自处理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

第七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联合普法机制,采取“以案释法”“法官企业讲堂”、座谈研讨等方式,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企业维权、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讲座,帮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掌握相关规定,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前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

第八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应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定期对非公有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影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些涉法障碍性因素开展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应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优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非公经济”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代表、商会代表等参观法院,增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法院、法官工作的了解。

第十条 各级法院应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做好依法纠错等司法监督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非公有制企业在内部治理与外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企业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有关司法建议应同时抄送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并注意回访司法建议的落实效果。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应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扩大审判影响,强化规则示范,切实增强非公有制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联应积极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非公有制企业维权,包括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于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也可以通过各级工商联向审理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反映。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要自觉将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支持,确保各项司法保障和服务措施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和各级工商联要注重经验总结,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干事创业信心,为实现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振兴发展的战略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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